桥亭乡人民政府 关于游鸽网南江论坛“门诊医疗补助为何就这么实行不了……”一帖的回复 尊敬的276873326网友: 你好! 感谢您对医疗卫生计生相关惠民政策的关注,也为您对您母亲的孝心而感动。您在县医院大门上拍摄的《南江县医疗卫生计生精准扶贫政策问答》宣传图片在桥亭各医疗机构、建卡贫困户家中随处可见,其全文如下: 一、医疗扶助对象?答:为我县2015年底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6起,已脱贫的仍享受该政策。2014、2015年已脱贫的只享受医保提高5%,不能享受现行其他政策。 二、主要目标?答: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及时全面诊治,确保县域内就诊率达95%以上,个人医疗自负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10%以内。 三、主要内容?答:五大行动:医疗救助、公共卫生、能力提升、人才培植、计划生育;十免:免收建卡贫困群众一般诊疗费、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治疗包虫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妇幼卫生、巡回医疗服务、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个人参保缴费。四补助: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2.5万/人、晚期吸血虫病人5000元/人/年、贫困人口大骨节病患者700元/人/年,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八百工程(8个覆盖率100%):精准识别和医疗扶持、全民预防保健、基本医保参保、六项补充医保、分级诊疗、控制医疗费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贫困患者基层就医社会公示。 两保险、三救助、三基金:两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三救助:民政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县域内住院费报销救助;三基金:医药爱心基金、重大疾病扶贫基金、扶贫救助基金。 四、财政代交医保?答:2017年起,对建卡户参加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参保率达到100%。 五、门诊医疗扶助?答:一类门诊特殊疾病26种,实行限额结算。其中: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病1000元/年·人;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冠心病、再生障碍贫血、重症肌无力1500元/年·人;乙肝、慢阻肺(copd)、地中海贫血、慢性肾炎、子宫肌瘤、乳腺增生2000元/年·人;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衰、慢性心力衰竭、丙肝2500元/年·人元/年。 二类门诊11病种,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报销60%,医疗扶助基金解决30%,个人自负不超过10%。主要包括:恶性肿瘤(癌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多器官衰竭、耐多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 对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慢病,按对应病种的限额标准分别结算。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凭《社会保障卡》 “一站式”即时结算。 特别提醒:贫困患者需要提前凭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由县医疗保险局审核登记,鉴定合格后才能享受。 六、住院医疗扶助?答: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和“一站式结算服务”制度。医疗机构开通“医疗卫计扶贫绿色通道”,设立“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对建卡对象不缴纳住院预付款,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离院。 2016年1月1日-9月11日,个人医疗自负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10%以内;2016年9月12日起,县内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零支付。 转诊到市级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经现行医保等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医疗扶助基金分别按70%、50%给予扶助。在外务工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由医疗扶助基金分别按70%、50%给予扶助。 七、实行分级诊疗?答:建卡患者因病住院的,凭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中心)首诊,需要转诊的凭《转诊单》逐级上转到公立医院诊治,转诊县外医疗机构还需报县卫计局审批(急诊先转诊后补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就诊率达95%以上。未按分级诊疗要求就医的不纳入医疗扶助范围(急诊、急症、在外务工除外,补证明或说明)。 八、不予报销情形?答:1.未转诊自行到县外就医的;2.在民营医院应医的;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或工伤保险支付的,以及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患者就医有哪些注意事项?答:1.就医时,必须带上医疗扶助证、医保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无扶助证的,在就近医院领一张贫困证明,到乡镇或县扶贫局补盖单。2.如实告知病史,不得隐瞒车祸、打架、工伤等病史。3.理解医院管理制度及流程并遵守执行,出院时主动结清自负费用。4.积极主动学习精准扶贫相关政策及报账流程。5.主动配合县、乡医院集中诊疗和巡回诊疗,配合村医定期随访。6.每次就诊后,主动将诊治情况反馈给村医登记,以便每月报表。7.严格遵守院内、院外医嘱,科学用药、饮食起居、活动、锻炼等。8.定期进行门诊随访,复访。 根据您母亲患病情况,可根据《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办理“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其规定如下:(红色字体为回复者特别提醒)“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居民患病后需长期依靠药物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为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分病种实行限额结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一)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限额结算标准。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血友病、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因疾病引起的瘫痪、癫痫10种慢性疾病纳入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其限额结算标准分别为: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600元;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8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1500元。 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按一种且以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的门诊特殊疾病实行限额结算。 (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的透析治疗)、肝(肾、心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免疫治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5种慢性疾病纳入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参保居民因门诊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后,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0%。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起付标准。 (三)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凭近两年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门诊诊断证明》及辅助检查报告单或住院病历及药物治疗清单)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后,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四)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有效年限管理。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有效期5年,期满后重新评审鉴定。” 关于医保报销门诊特殊疾病的规定,我乡村社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从“新农合”时期开始至今都在广泛宣传。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希望您持续关注并透彻宣传惠民政策。 最后希望您母亲早日康复,全家幸福安康! 桥亭乡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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