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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多岁的南江男子张某某因为手机坏了,便寻思要弄一部手机。2016 年4 月,张某某抢劫了一名学生的手机,后经鉴定,此手机价值548 元。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罚金1000 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 年4 月10 日15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南江县关路乡星火村村道公路行驶时,看见被害人杜某某独自一人步行,并在使用手机,便产生了抢其手机的念头。随即张某某骑车到楼房湾(小地名)岔路口等候,当杜某某行走至楼房湾岳家坡小路时,被告人张某某尾随其后,见周围无人,从杜某某身后抓住其背的书包带,欲控制杜某某,从而抢其随手提的纸袋内的手机,杜某某见状奋力向前挣扎,将书包带挣断,摔倒在路旁,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杜某某在摔倒的过程中,其放在纸袋内的手机被摔出,被告人张某某捡起杜某某的手机迅速逃离现场。此事得到星火村村民李某某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取抓扯被害人书包带子,控制被害人身体,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将被害人摔倒致其轻微伤,后将被害人的手机拿走,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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