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2017年1月9日下午, 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召开“12.29交通事故案情通报会”,县纪委、县宣传部、县检察院、交通局、路政大队、公安局网安大队、法制监督大队、县电视台、 游鸽网等媒体和当事人双方家属60余人参加了案情通报会。
会上,交警大队负责人详细介绍了2016年12月29日元山交通事故案发经过,并公开出示了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报告、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经依法调查:2016年12月28日晚,王强驾驶渝C78015重型自卸货车(货厢装载碎石57.08吨)、余小鹏驾驶渝BT5321重型自卸货车,从达县石梯镇向 平昌县灵山镇行驶,行驶至通平路51km+350m—平昌县元山镇养路段(小地名:李家梁),因涉嫌超限被平昌县交通局路政大队查获,余小鹏、王强将所驾车辆并排停在道路上造成交通堵塞。灵山交警中队民警接路政大队工作人员报警后,赶至通平路51km+350m道路处,要求驾驶员移动车辆、疏通交通。29日00时许,王强因渝C78015重型自卸货车气压不足,将车发动后下车接电话,接完电话后驾驶渝 C78015车起步前行,起步时未按操作规范鸣笛、观察车辆周围情况,造成在渝C78015车车前的余小鹏进入车底被挤压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据此,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强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下发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依法享有的复核和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