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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召开《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该《条例》亮点突出,明确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划定标准;坚持了绿色发展理念,强化了政府优化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产业规划布局职责;加强了对水库型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契合了本地实际需要、凸显了巴中地方特色。该《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后将通过法律途径,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据介绍,《条例》关于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例如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为:取水口下游100米起,沿河方向上溯不少于2000米的水域,以及水域两岸纵深不少于100米或者河流两岸分水岭范围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的范围是一级保护区上边界起,沿河流方向上溯不少于4000米的水域(含汇入的支流)。准保护区的范围则是,二级保护区上边界起,沿河流方向上溯5000米的水域。 巴中水资源紧缺,常出现旱情;河流主要处于渠江水系的源头,河段短,水量少,河流污染治理短时难以见成效,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用水量将增加等等都是我市水资源目前存在的现状。而水库饮用水供水功能凸显,为了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同时为了保障城市饮用水水量充足,《条例》不仅明确规定了保护水库型城市饮用水源,设置了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禁止填库、围库、拦截水库支流。还规定了水库功能调整条款和河库联网建设条款,设置了管理机构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职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洗涤都是违法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旅游、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禁止清洗车辆、机械;禁止爆破、焚烧垃圾、洗涤、放养牲畜。并在在总则中明确提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破坏饮用水水源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相应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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