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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每个国家公职人员都应该坚守底线。但在南江县就有公职人员和村社干部不依法办事,反而利用拆迁骗取国家资金。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岳某某等5 人受到不同刑期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1 年至2013 年期间,被告人岳某某任南江县南江镇双元村综合干部兼一、二社社长,杨某某任该村支部书记、姚某某任该村村主任、袁某某系杨某某前任支部书记、李某某系南江县南江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在此期间,被告人岳某某、姚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受政府的委托,协助从事巴陕高速公路及南江县温泉酒店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李某某协助巴陕高速公路的林地征收补偿工作。利用职务之便,5 人采用虚报林地及耕地面积、地面附着物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予以私分,被群众举报。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姚某某、杨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采用虚列土地、林地面积及地面附属物等手段,签订虚假补偿协议,骗取国家资金予以私分,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岳某某犯贪污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共处罚金30 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 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 万元。被告人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 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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