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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到手机店买手机,趁营业员接待其他顾客时,拿着手机跑出店外。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3348元,追缴其违法所得赃款。 经查,被告人岳某某家住巴州区凌云乡王家院村,2007年11月,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今年3月11日,被告人岳某某窜至巴州区东城街某通讯门市,以假装购买手机为由,骗取营业员拿出1部国产手机让其试用,趁营业员接待其他顾客时,拿着手机跑出店外。当晚,岳某某将价值1350元的手机以800元卖与他人,所获赃款被其挥霍一空。同月15日,岳某某在巴州区新市街某通讯门市以同样的方式抢夺1部价值1998元的国产牌智能手机,卖与他人获赃款800元被其挥霍。2016年4月7日,巴州区公安分局经调取监控录像等侦察确认后,将被告人岳某某抓获归案。 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7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3348元,追缴其违法所得赃款。(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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