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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对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赵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对何某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对罗某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件:非法狩猎3人获刑 今年4 月26 日,赵某、何某某、罗某某相约到野外捕捉黄鳝,后带着各自准备的工具,乘坐赵某驾驶的轿车从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街道出发前往巴中境内。途中,3 人商议在捕黄鳝时利用何某某所带的兽夹顺便捕捉其他野生动物,一路出行开支共同承担。3 人在平昌县元山镇中岭村猴子小区附近踩点捕捉黄鳝时,何某某捕捉到2 条蛇,又在元山镇街道购买了一把铁质小锄头和绑扎丝用于安放兽夹。当晚,赵某、罗某某帮何某某安放5 个兽夹后,3 人开始捕捉黄鳝。 4 月27 日上午,赵某、何某某、罗某某在平昌县城将捕捉的黄鳝、泥鳅和两条蛇出售,两条蛇售价为28 元,赵某、罗某某各分得10 元,何某某分得8 元。 3 人听说青蛙可以卖钱,于是商议一起捉青蛙卖。于是驾车前往南江县,途中赵某徒手捕捉了3 条蛇,拾得一只死猪獾。赵某在南江县八庙乡肖家观村4 组附近农田捕捉了63 只青蛙。4 月28 日9 时许,3 人在巴中城区准备销售时,被市森林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现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何某某、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情节严重者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行为人轻者将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去年底,“ 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 年半”一事,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小时候抓个青蛙,打几只麻雀是常事儿,怎么现在就要违法了,是不是太严格了?”有市民提出质疑。 法律顾问冯剑律师说,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冯剑提醒,一方面,大家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另一方面,公民在实施行为之前,应当清楚它是否合法。诸如此案,在决定猎捕、杀害、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之前,应尽可能地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在事前依法向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按规定范围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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