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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深入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交办公路〔2016〕109号)要求和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现就我省深入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从2016年9月21日起开始。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和GB1589-2016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驶普通公路的
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0千克,同时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5000千克;三轴载货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0千克;
3.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1000千克;后单轴中置轴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5000千克;四轴铰接列车、全挂列车、后双轴中置轴列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0千克;
4.五轴中置轴列车、全挂列车、后双轴铰接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3000千克;后三轴铰接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2000千克;
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为单驱动轴的,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6000千克。
(二)行驶高速公路的
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0千克;
2.三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0千克;
3.四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0千克;
4.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3000千克;
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千克。
(三)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除遵守(一)(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不得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不得超过18.1米;
2.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3.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四、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对殴打工作人员、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公安厅
201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