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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成都中院判决四川汇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汇科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1050万元。判处谯平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万元。其他业务员未直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无证据证明对经营情况及还款能力主管明知,则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谯平其人 A面 曾经是全国劳模 他是四川汇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扎根农业,以种植蔬菜起家;曾获得成都市十大杰出青年;曾经获得全国劳模称号。 B面 现在是诈骗犯 他成立的公司集资诈骗了800多人5000多万元;头顶着全国劳模的光环,骗了陈某388万元。 汇科公司 A面 曾经营多个基地 注资200万元成立汇科公司,大肆租赁土地,建立、经营多个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等,总投入数百万元。 B面 现在负债累累
公司基地,荒草丛生,到处是瓦砾碎片。 荒草丛生、瓦砾片片、坑坑洼洼……谁也不会想到,这里曾是红极一时的四川汇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汇科公司)所在地。昨日上午,成都商报记者来到位于双流县公兴镇的这家公司,通过大门口两侧柱子顶端矗立的两颗大辣椒,才依稀看出这儿曾是蔬菜种植基地。据公兴镇兰家沟村会计付道军介绍,谯平当初在这里种菜种得特别好,还曾举办过大型辣椒节,吸引不少市民前来观赏。 实干+创新 开了公司评上劳模 据了解,2000年前后,谯平在双流县公兴镇承包了170多亩土地,种植苦瓜、丝瓜等农副产品并销售。付道军说,有一年谯平仅销售苦瓜就赚了10多万。由于谯平当初真抓实干,初期的生产经营情况不错,在蔬菜栽培技术方面也有所创新,谯平因此有了一定资金。2005年,谯平与四川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等人一起获评全国劳模。 2005年9月,手头有一定资金的谯平出资74万元与李某、陈某等人成立了汇科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态农业技术开发、销售蔬菜等,谯平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后公司股东几经变动,直到2010年6月公司仅有包括谯平在内的两名股东。“除我以外的其他股东全是挂名,实由我一人出资。”谯平称,出资登记是为了应付工商局。 判决 经查,汇科公司并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以观光农业为由 专设部门诈骗 此后,汇科公司先后在平昌县、宣汉县等地大肆租赁土地,建立、经营多个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等,总投入数百万元。由于汇科公司多向投资,后又经营不善,入不敷出。 2007年2月起,汇科公司决定在高升桥路2号瑞金广场成立市场招商部。“这个部门是专门向群众借钱的。”谯平称,汇科公司招聘多名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宣传单:“汇科公司进行农副产品经销、开展农业观光,利润可观。”在取得市民信任后,汇科公司便号称扩大生产规模后可赚取高额收益,向市民支付年利率高达18%至26%的高额利息来集资。汇科公司初期集资规模较小。谯平称,前期他们确实在支付部分群众利息,后因资金困难没有再持续下去。 截至2010年12月案发,汇科公司曾向800多名群众集资5911万元。谯平不仅向广大市民集资,他还动员公司员工内部集资,每人不低于10万元。部门员工拿不出钱,他便要求他们动员亲属借钱。很多员工都纷纷借给公司几万元,汇科公司则给他们出具借条。 判决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汇科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隐瞒公司经营亏损、无兑现高利息能力的事实,虚构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多个投资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800多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5911万余元,其中5078万余元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谯平作为汇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汇科公司集资诈骗负有主要、直接责任,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头顶劳模光环 诈骗500多万 2010年5、6月,谯平认识了陈某,并提出让陈某为自己融资。为了取得陈某的信任,他向陈某展示了自己获得劳模称号的荣誉证书等材料,还拉着陈某到双流公兴镇的蔬菜基地参观。 其实,这时的汇科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但谯平虚构了汇科公司享有另一家公司的股权,而且这家公司办公楼等资产都属于汇科公司。谯平以此为担保向陈某借款。同年9月28日,汇科公司作为借款人,谯平作为担保人,与陈某正式签订借款合同,以谯平在上一家公司股权及其办公楼等虚假资产作为担保,并约定同年10月27日还本付息共计550万元。但到期后,谯平不还款,并避而不见。同年12月10日,陈某发现受骗后报案。与此同时,被骗的800多名群众也报案。同年12月22日,双流县公安局经初查后,决定立案侦查。随后谯平被抓获归案。 昨日,在汇科公司蔬菜基地旁边的公路上卖菜的冯大爷说,自己曾在谯平的蔬菜基地种菜,每天20元钱,事发后谯平还欠了自己一个月的工资。 判决 此外,汇科公司隐瞒公司情况,与陈某签订担保借款合同,骗取陈某388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谯平是直接经办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还查明,谯平归案后不如实供述赃款去向,拒不退赃,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应予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