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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平昌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九条措施》,规范执行财政性购房补助政策,根据2015年8月14日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凡在平昌县县城建成区和金宝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业主均可申请财政性购房补助。 二、时间要求 1、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在县城建成区和金宝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经审批后我局将按平昌府办发〔2015〕34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购房人发放购房补助; 2、购房补助原则上每月集中审批发放一次(即月底审批,次月上旬发放到位); 3、县房管局从2015年8月24日开始受理补助申请。 三、补助标准 1、普通居民在县城建成区购房的每套每平方米给予财政性补助100元,在金宝新区购房的每套每平方米给予财政性补助200元; 2、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学术带头人(享受政府津贴)、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特岗老师在县城建成区购房的每套每平方米给予财政性补助150元,在金宝新区购房的每套每平方米给予财政性补助250元; 3、一二三级残疾人及获得二等功以上的人员在县城建成区购房的每套每平方米给予财政性补助150元,在金宝新区购房的每套每平方米给予财政性补助250元。 四、办理程序 购房人申请→(房管、地税、组织、人社、教体、民政、残联、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财政拨款→(房管)发放补助。 五、申请资料 申请财政性购房补助,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表》; 2、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3、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在岗的学术带头人、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还需要提交有权部门核发的文件或证明; 6、残疾人及二等功以上的人员还需提交相应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7、申请人银行帐户(联社存折)复印件。 六、申请受理 申请人申请购房补助,向县房管局政策法规股一次性提交申请资料。 七、有关规定 1、申请了购房补助的家庭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原则上不得撤销备案合同,更不允许私下转让; 2、若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故确需退购并申请撤销备案合同的,必须提交相关依据并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助; 3、企业向个人融资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用于申请购房补助; 4、任何开发企业和单位不得在审批发放购房补助过程中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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