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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财经新闻】非法集资1.2 亿 通江一开发商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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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8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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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 月, 通江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 该县县城“ 阳光四期” 开发老板周某发等人涉嫌非法集资。11 月7 日, 该局立案侦查,8 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发等人被刑事拘留。
    办案人员介绍, 2010年8 月至2013 年11 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发在开发通江县“ 阳光四期” 时由于资金不足, 多次以实际上已出售的“ 阳光四期(西城豪庭) ” 营业用房、住房作为抵押骗取他人信任。以3 层250 平方米营业房作为抵押在闫某兰处集资20 万元,以24 层A、B号199 平方米住房、1 栋3层150 平方米住房作为抵押在何某涛、何某波处集资40 万元, 以1 层119.65平方米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贾某春处集资20 万元,以1 层50 平方米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黄某处集资10万元,以24 层D 户型住房作为抵押在胡某成处集资20 万元, 以4 层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在余某聪处集资70 万元, 以一层100 平方米营业用房、25 层E 号房96.69 平方米住房作为抵押在王某珍处集资30 万元,以一楼100 平方米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雷某伶处集资20 万元,以一层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何某全处集资15 万元,以第三层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何某龙处集资38 万元。同时犯罪嫌疑人周某发采取隐瞒“ 阳光四期(西城豪庭) ” 住房已全部出售的真相, 以虚假标的物多次、重复作为抵押并许诺用5 分、7分、8 分甚至1 角的高额月息作为诱饵在200 多名通江居民处集资1.2 亿元。
    犯罪嫌疑人将集资款收取后, 部分用于工程建设; 大部分用于偿还在外高额的利息、购置位于通江县城南车站对面土地以及用于买车、买房等挥霍, 最终无力偿还。致多名受害者多次到省、市、县委、政府集访, 严重影响通江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民警同时查明, 以周某发为法定代表人的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 阳光四期(西城豪庭) ” 项目, 在没有办理相关售房许可的情况下, 陆续对外出售房屋,收取房屋订金、购房款共计48042007 元,应申报缴纳各项税种合计应纳税额为3597184.27 元, 仅申报缴纳税额421951.52 元,经税务机关多次下达税务催缴通知书后, 拒不申报缴纳税款3175232.75 元, 涉嫌逃税罪。
     在该案中,周某发通过重复抵押等方式骗取群众信任,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使用了“诈骗方法”向不特定对象集资1.2 亿余元。周某发开发的通江县“阳光四期(西城豪庭)”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3 万平方米,按当地房屋售价计算,全部项目销售完毕,产值约7000 万元,向群众集资金额高达1.2 亿元,项目经清算后,有近1 亿元集资款无法偿还,给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足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周某发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犯罪。
    近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周某发无期徒刑,以逃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 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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