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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院决定面向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3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工作单位、户籍及居住地在本县范围;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热心陪审事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等其它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按规定标准发放误工补助。 四、程序和要求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直接向我院政治处或居住地所在人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本院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2)报名材料:①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④《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⑤个人工作业绩。 (3)报名地点:南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903)或申请人居住地所在人民法庭,联系电话:0827-8233855。 (4)报名时间:即日起至4月15日止。 (二)资格审查 对于本人申请和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有关规定,对表内填写内容进行初审。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县司法局征求意见。 (三)确定人选和提请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我院提请南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附: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2.《人民陪审员推荐表》
南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