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裁定受理平昌县南泉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泉公司”,曾用名“四川小角楼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平昌县南泉酒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南泉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履行职工债权调查职责,为合法、全面、准确地调查职工债权,管理人现就调查事宜公告如下:
一、与南泉公司、四川小角楼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四川小角楼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办事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未尽事宜的职工如需要主张债权,请于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月31日与管理人进行联系。
二、职工应当向管理人提交的材料包括基本信息和证据材料。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送达地址、银行账户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和其他与所主张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管理人有权要求核对证据材料原件。如相应职工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则职工应当向管理人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如职工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职工债权事宜,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函件。以上证件可以提供复印件,但管理人有权要求核对原件。
特别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事项应当包括:代为提交或签收文件资料、进行职工债权登记、回答管理人询问和确认委托人的职工债权金额等。
四、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点: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小角楼大道金鑫路29号
联系人:苏东方/杨莎莎
电话:17380120528/18682919562
电子邮箱:nqjyglr@163.com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
五、职工可以直接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向管理人提交资料。考虑到管理人工作效率、职工经济成本等因素,管理人建议职工可以先将相应资料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再进行邮寄或现场提交。
由于南泉公司成立时间较长,历史用工人数较多,加之劳动用工管理不够规范,因此职工自行主张权利并提交证据材料是管理人开展调查工作的重要途径。如职工怠于向管理人主张权利,则管理人将自行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公示职工债权,相应后果由职工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平昌县南泉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裁定受理平昌县南泉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泉公司”,曾用名“四川小角楼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平昌县南泉酒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南泉公司管理人。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就债权补充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补充申报
本案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根据实际状况确定债权补充申报期限,请对南泉公司、四川小角楼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四川小角楼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办事处享有债权但尚未申报的债权人于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持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应当系2015年10月20日(不含当日)前形成的债权。
(一)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如下五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请联系管理人获取):
1.《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书》;
2.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
3.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4.债权人银行账户确认书;
5.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应提交复印件,但需准备原件备查;如无特别说明,其他四类申报材料均应当按照附件填写,须提供原件,必要时可以加页。
(二)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直接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考虑到债权申报效率、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管理人建议债权人可以先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再进行邮寄或现场提交。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小角楼大道金鑫路29号
联系人:苏东方/杨莎莎
电话:17380120528/18682919562
电子邮箱:nqjyglr@163.com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
二、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持身份证件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函件。以上证件可以提供复印件,但管理人有权要求核对原件。
三、其他事项
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的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015年10月20日本案破产申请受理后,南泉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平昌县南泉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