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联系电话:0827-8123110、0827-8232787
联系人:执行指挥中心(南江法院执行11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川1922执158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光平与被执行人彭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学明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川192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彭学明应偿还申请人赵光平借款3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10日起以3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赵光平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彭学明,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103105313,住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东郊村5组155号。
悬赏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找到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5000元;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价值40万元以内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50000元。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8)川1922执87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刚与被执行人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192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李明应偿还申请人岳刚借款31万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岳刚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907155216,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文星段321号。
悬赏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川1922执20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龙与被执行人岳大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大卫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川1922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岳大卫应支付申请人王龙劳务工资款53860元。案件受理费537.5元,由被执行人岳大卫负担。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王龙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岳大卫,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302225255,住四川省南江县大河镇佛石坝村5社。
悬赏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2000元,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川1922执1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垚与被执行人朱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江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1922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朱江应支付申请人陈垚欠款4万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陈垚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朱江,男,汉族,1996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605192077,住四川省南江县长赤镇乐台村1社。
悬赏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川1922执110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王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琴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川192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王平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2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申请执行人王平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琴,女,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408160066,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红星段299号2单元601室。
悬赏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8)川1922执2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英与被执行人马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明勇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马明勇应支付陈玉英赔偿金共计42764.4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陈玉英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马明勇,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712193714,住四川省南江县正直镇桐岭村6社。
悬赏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5000元,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川1922执26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邦华与被执行人孟文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文彩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川192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孟文彩应偿还申请人张邦华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利率计付)。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张邦华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孟文彩,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605015453,住四川省南江县石滩镇铺垭庙村6组107号附1号。
悬赏期限:2023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3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金)。
悬赏内容:举报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现在居住地及财产状况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5000元,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南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