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巴中论坛   巴中市委政法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社会秩序的通告
返回列表
查看: 86538|回复: 0

[新闻] 巴中市委政法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社会秩序的通告

[复制链接]

688

主题

1586

帖子

4738

积分

三级士官

鸽币
689 枚
银元
2463 点
最后登录
2024-6-12
发表于 2022-11-11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173926txvd70ci0fn3xkic.jpeg
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巴中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
社会秩序的通告

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维护以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市疫情防控规定,按照防疫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二、严禁实施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出车站、机场、码头、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已明令封控、封闭小区内住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法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超市、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查验,拒绝落实个人防护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四)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 ,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或者拒不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隐瞒病史和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

(七)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疗卫生材料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市防疫措施的行为。

三、广发市民应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政法机关调查处理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社会秩序。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组织,应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筑牢疫情防控人民防线。

请全体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履行防疫义务,积极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我们一起加油,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827-110



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巴中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11日

微信图片_20221111082056.jpg


本帖点赞记录
点赞给态度,登录/注册 就能点赞
梦xx 2022-11-14 10:29 点赞 +1
事随缘 2022-11-12 06:55 点赞 +1

官方通知: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游鸽网头条” 发送“拼车”立即找顺风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收藏:4744 | 帖子:2万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举报电话:0827-6287373
巴中市游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 川网文[2019]1267-079
特约法律顾问: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 刘东律师 158-8272-1330
ICP备案号:蜀ICP备14002601号
川公网安备51190002040064
川网文(2019)1267-079号
Copyright © 2012-2021 0827u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