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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销售”三无“玩具、经营过期儿童化妆品、向初中生销售白酒,平昌多个商家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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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为充分展示市场监管系统落实对未成年人专项执法行动成效。5月27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市场监管领域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案件一:检出“纤维含量“不合格,生产企业被查处

四川省纤维检验局对平昌某学校校服抽样检验,检出“纤维含量(下装藏青面料)项目不符合GB/T31888-2015标准,依据《四川省校服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给平昌某学校的夏季校服下装共626条。当事人生产、销售前述不合格校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二:涉嫌销售”三无“玩具,当事玩具店被调查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儿童玩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待售的10板(1板/18个)激光笔外包装上未见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及中文警示说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件三:经营过期儿童化妆品,当事美容店被罚12000元罚款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产品货架上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儿童化妆品“青蛙王子儿童蜂蜜滋润霜”1盒、“青蛙王子儿童草莓滋润霜”1盒、“青蛙王子儿童鲜奶滋润霜”1盒,以及其他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胶原蛋白水库霜”10瓶、“柔润眉部套”2盒、“雅尚馨兰®水漾润泽软膜粉”2袋、“大宝SOD蜜”1瓶,货值金额1236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化妆品,并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不设禁售标志并向初中生销售白酒,当事人被处1000元罚款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马六甲”“国窖1573”“江口醇”“小角楼”“泸州”老窖、“郎酒”“老村长”等酒类区域的显著位置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同时查明,当事人向一名初中学生销售了“郎酒”1瓶,销售价为18.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元、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涉嫌经营过期食品及儿童化妆品,当事某母婴店被查处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2瓶“哈罗闪婴儿净护二合一洗发沐浴露”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处于待售状态,在当事人婴儿洗浴室内摆放的已经开封使用的1瓶“艾因博士婴儿茶树沐浴露”及1瓶“婴健®婴儿橄榄油柔润洗发露”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1瓶“贝贝日记®坚果贝贝食用植物调和油”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儿童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立案调查处理中。

案件六: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当事百货商行被查办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玩具陈列架上陈列有名称为“英雄小宝”“转动八投影电锯”“机甲战队 变形五合体系列”“爆变飞车”“爆射飞车”“超人变声棒”等儿童玩具,其产品外包装及产品上未标示认证标志,当事人限期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相应的认证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立案查办中。

案件七: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母婴用品店被处100000元罚款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其洗护区产品陈列架产品宣传标牌,标注有“解放军总医院研制”等字样,用于宣传“天珠 FuKang”冷敷凝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辅食区货架上竖立宣传牌,标注内容为:“伊威肝粉VS其他肝粉”,“伊威肝粉”从适用年龄、产品配料、重金属检测、原料肝控制要求、蛋白质含量等数据,和其他肝粉作了比较,其目的是为了宣传“伊威肝粉”的优势性,以贬低其他生产者的同类型产品,但不能提供与其他肝粉相比较结果的科学依据;其店内货架“哆猫猫”食品旁,印有“最佳儿童零食”、“全球创新食品评鉴大赛最佳儿童食品奖”字样的宣传广告,用于宣传“哆猫猫”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罚款40000元;对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行为罚款20000元;对广告中使用“最佳”用语行为罚款40000元,共计处罚款100000元。

案件八: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当事经营部被查处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名称为“七彩灯光钢铁皇龙”“合金两用模型”“卡通LED美妆灯”“饼干迷你口袋风扇”“变形霸王龙”“五灵锁变身器”等14个种类29个(盒)的儿童玩具,其产品外包装及产品上未标示认证标志,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产品相应的认证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件九: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化妆品,当事母婴生活馆被处罚没款7567.68元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母婴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店销售专区摆放有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食品“美可卓成人脱脂奶粉”2罐、进口化妆品“木瓜膏”7支、进口化妆品“金盏花面霜”4罐。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67.68元;3.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食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4.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共计处罚没款7567.68元。

案件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文具店被处罚款3000元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某一小学附近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中间的货架上摆放有名称为“金磨坊真心棒芝麻辣条”4袋,“金磨坊魔力丝芝麻辣条”5袋,均已超过保质期。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一:涉嫌经营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当事文体经营部被查处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名称标识为“战陀”、“陀螺”、“玩具手铐”、“玩具刀”、“玩具塑料枪”、“小黄人对打机”、“起泡胶”、“粘土”等342个品规玩具,其产品外包装及产品上未标示认证标志且无厂名厂址等产品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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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是否作为?应常态化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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