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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一批行政处罚名单,销售过期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等违法行为,平昌6家副食店和1家餐饮店被处警告和罚款。
公示内容包含了被处罚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内容、违法事实等详细信息,单笔最高罚款5000元。
处罚内容:1、处罚款448元;2、没收超爱妮佳抽纸1袋、“妈咪专用一次性乳垫1袋、安心妈妈奶嘴20只。
违法事实:平昌县响滩镇远丽副食店销售失效、变质母婴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1、警告;2、处罚款500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汤太太”卤料1袋、预包装冷链鸡翅尖3袋、香辣翅1袋。
违法事实:平昌县大寨镇光辉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1、警告;2、处罚款150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8瓶、“春蓉”大重庆酸菜鱼配料2袋。
违法事实:平昌县响滩镇冬琼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1、警告;2、处罚款185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口味王”槟榔1袋。
违法事实:平昌县大寨镇玉琼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处罚款5000元
违法事实:平昌县响滩镇绸都潮牛源餐饮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1、处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茶叶6袋。
违法事实:平昌县响滩镇佳煜瑞副食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1、警告;2、处罚款185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精品黑木耳2袋。
违法事实:平昌县响滩镇雪林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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