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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剑以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提起公诉。
据此前消息:巴中市 平昌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王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巴中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 南江县纪委监委于2021年6月12日正对其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王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抗组织审查调查,拒不交代问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在组织对其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王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公安局党委会会议研究,给予王剑开除党籍处分,经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研究,给予王剑开除处分,追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王剑简历:
王剑,男,汉族,1972年11月生,四川平昌人,大专文化。1994年10月参加工作,199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4年10月至1997年3月,在平昌县公安局响滩镇派出所工作;
1997年3月至2001年5月,任平昌县公安局响滩镇派出所副所长;
2001年5月至2007年9月,任平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任平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
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任平昌县公安局法制监督大队大队长;
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任平昌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法制监督大队大队长;
2013年9月至2019年5月,任平昌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任平昌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其间2019年12月任四级高级警长;
2021年5月至今,在巴中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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