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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据《判决书》显示,通江一名98年年轻男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徐林,男,199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通江县。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3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8日被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月日取保候审,由通江县公安局执行。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2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林犯偷越国(边)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心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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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徐林了解到在缅甸工作可挣高工资、且包路费,遂联系拉拢袁鹏程一起到缅甸工作,二人约定见面商谈。之后,徐林与袁鹏程及袁鹏程女朋友刘静在红军广场附近见面商谈好去缅甸的事情,徐林让刘静再联系几个人,刘静又联系了邓燕、赵茂康。2020年6月28日左右,袁鹏程、刘静、邓燕、赵茂康在通江县县城汇合,徐林找来车搭乘袁鹏程、刘静等四人从通江县出发时,徐林以与联系的赖成繁未给其订购机票为由下车离开,未与袁鹏程、刘静等四人一起偷渡到缅甸境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在袁鹏程、刘静等四人到达缅甸后不久,徐林遂联系赖成繁订购机票坐飞机到达云南省,后从云南省边境走小路偷渡到了缅甸境内,与袁鹏程、刘静等人一起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徐林在缅甸境内工作近一个月后又从云南省边境偷渡回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林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林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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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林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楼派出所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林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林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徐林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被告人徐林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林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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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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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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