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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感情深,一口闷”是在酒桌上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当一方向另一方敬酒时,一般两人都会一饮而下,彰显出双方感情好。然而,近日,平昌却发生了一起因为敬酒遭拒,其双方发生争执,一方受伤的事情。
12月14日,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份《起诉书》,据起诉书显示《起诉书》平昌一男子却因向他人敬酒遭拒,双方发生抓扯,在其过程用嘴咬伤他人嘴唇,致其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平昌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29日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31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10月22日向平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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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与朋友一起到平昌县泥龙镇商务宾馆唱歌,期间,同在该宾馆内唱歌的陈某某、李某某进入张某某所在包房敬酒,在敬酒过程中因李某某不同意与张某某喝酒,张某某认为李某某没有给自己面子,便去抓扯李某某,陈某某及张某某一起的朋友劝阻张某某,陈某某用手推张某某让其回家,张某某便与陈某某抓扯在一起,在抓扯过程中双方倒地面朝对方,张某某顺势用嘴咬住陈某某的嘴唇,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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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笔者在此提醒广大网友,在吃饭喝酒时应根据自己的酒量,进行适度饮酒,切忌酒后情绪高涨,头脑不清,导致发生“流血”案件。 当发生争执时,千万不要冲动,一定要冷静处理,三思而后行。冲动动手不仅伤了感情,还有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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