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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平昌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网购捕鸟工具,禁猎期捕捉竹鸡,被罚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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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昌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 ,据判决书显示,平昌县西兴镇政府某工作人员,在全省禁猎期间,利用网上购买的捕鸟工具捕获野生竹鸡,被判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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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俊,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平昌县西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0月11日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每年三、四、五、六、七月为全省禁猎期。2021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俊在未取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狩猎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在网络上购买的捕鸟工具猎套、诱捕器,通过放置猎套、使用诱捕器播放竹鸡叫声引诱竹鸡进入猎套的方式,在平昌县9社(小地名:温家坪)村民彭友元家养鱼田附近捕获野生竹鸡3只。被告人王俊在狩猎过程中被群众举报,平昌县公安局西兴派出所民警出警将其当场抓获。涉案竹鸡及作案工具被平昌县公安局民警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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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俊所捕获的野生动物为灰胸竹鸡,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主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涉案动物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王俊主动交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人民币3000元。2021年9月30日,被告人王俊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俊主动交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俊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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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平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俊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交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环境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俊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黑色猎套、电子诱捕器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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