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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应按时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经查,下列3家社会团体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相关社会组织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现公告如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时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经查,下列7家社会团体、3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相关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下列社会组织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登记证书(含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将印章和登记证书一律上缴到平昌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市民之家”民政窗口)。 平昌县民政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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