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公告〔2021〕第18号
经2021年10月25日平昌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任命:
李静江同志为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决定:
李静江同志为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现予公告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21年10月25日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公告〔2021〕第19号
经2021年10月25日平昌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
张光宇同志为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邹 坪同志为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韩 旭同志为平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余定军同志为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董育强同志为平昌县财政局局长;
苟耀华同志为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 栋同志为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向 东同志为平昌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周士吉同志为平昌县民政局局长;
姜朝晖同志为平昌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周勇华同志为平昌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决定免去:
苟国聪同志的平昌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杜 平同志的平昌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职务;
赵贤德同志的平昌县财政局局长职务;
李明聪同志的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易 荣同志的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张光宇同志的平昌县卫生健康局局长职务;
邹 坪同志的平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职务;
余定军同志的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职务;
周士吉同志的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向海全同志的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职务;
因机构重组,姜朝晖同志的原平昌县扶贫开发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现予公告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21年10月25日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公告〔2021〕第20号
经2021年10月25日平昌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任命:
王 巍同志为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城乡环境建设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正彬同志为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苟小军同志为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米 涛同志为平昌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王 金同志的平昌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朱晓琼同志的平昌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张 禹同志的平昌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冉农冬同志的平昌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李 斌同志的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杨述评同志的平昌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唐德伟同志的平昌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李国谋同志的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孙大义同志的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巴中市人大代表联络室副主任职务;
周江贤同志的平昌县人大常委会人大工作研究室副主任职务;
付少林同志的平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袁发扬同志的平昌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
现予公告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21年10月25日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公告〔2021〕第21号
因工作原因,文利军同志请求辞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的规定,经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决定:接受文利军同志辞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现予公告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21年10月25日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公告〔2021〕第22号
因年龄原因,阳显平同志请求辞去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何自明同志请求辞去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的规定,经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决定:接受阳显平同志辞去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何自明同志辞去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现予公告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21年10月25日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公告〔2021〕第23号
平昌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平昌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确认323名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予公告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