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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侮辱人格、侵犯隐私?巴中网友建议取消行人闯红灯曝光行为!你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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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4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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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街头总有那么一些人,红灯那么亮、那么显眼,他们可以熟视无睹。车流那么大、车速那么快,他们一样可以视而不见,气定神闲地闯红灯过马路,回头要是来一句“哎呀,我没看见”,还真让人感到气愤!为了整治行人乱闯红灯等行为,巴中交警在多个路口启用了行人闯红灯抓拍系统,并通过显示屏幕进行曝光。近日,却有网友称这一做法侮辱了市民人格,侵犯了市民人格尊严,建议取消行人闯红灯曝光栏。

01.jpg

2021年9月2日,网友“刘****”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中留言,称巴中各个路口设置的“行人闯红灯曝光栏”电子屏幕,对闯红灯市民的肖像特写进行抓拍和公开的、无限期的、循环曝光的做法严重侮辱了市民的人格,侵犯了市民个人隐私,也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取消。

02.jpg

网友原文如下:

尊敬的市长先生: 

您好!

我是巴中市的一名普通市民,我注意到政府在巴州大道回风亭路口、望王路东段名都国际饭店路口、江北大道东段财富广场路口等处的人行横道安装了摄像头抓拍系统,并设置“行人闯红灯曝光栏”电子屏幕,对闯红灯市民的闯红灯场景及肖像特写进行抓拍和公开的、无限期的、循环的曝光。

031.jpg

政府此举虽为规范引导市民遵守交通规则,但做法略欠妥当,理由如下: 于法而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二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又《宪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所以,设置“行人闯红灯曝光栏”电子屏幕,对闯红灯市民的肖像特写进行抓拍和公开的、无限期的、循环曝光的做法严重侮辱了市民的人格,也违背了《宪法》以上两条的规定。若要处罚市民闯红灯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04.jpg

于理而言,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新闻报道尚且要面部打码尊重其个人隐私和基本人权,即便是被判刑的罪犯,尚且有明确的的刑期,那又如何能对闯红灯的市民进行公开的、无限期循环的肖像曝光呢? 政府为引导市民遵守交通规则的初衷无可非议,但这样的做法侵犯市民个人隐私,有辱市民人格尊严,违背宪法原则,所以我建议市长和政府取消或关闭市区各处“行人闯红灯曝光栏”电子屏幕,停止对闯红灯市民的闯红灯场景及肖像特写进行抓拍曝光的做法。

毕竟,要让市民遵守交通法律、创建文明城市,关键还在于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这才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根本之道。 

此致!

一名希望巴城更加文明美好的普通市民

05.jpg

网友的建议是否会得到采纳呢?这样的曝光行为是否如网友所述那样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有辱人格呢?9月9日,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网友的留言进行了回复,内容如下:

06.jpg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在市长信箱的留言已收悉,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度重视,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近年来,在巴中城区因行人闯红灯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屡有发生,既造成了行人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又妨碍了他人的正常交通出行,同时有损巴城城市交通文明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人闯红灯行为的约束规范和警示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等法律规定,交警支队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在车流量较大、人流量集中、事故多发的巴州大道回风路口、望王路东段名都饭店路口、江北大道东段后河路口安装了3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曝光设备。自投入运行以来,上述路口行人遵守交通信号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人车通行秩序明显好转,起到了良好的宣传、警示和震慑效果。

07.jpg

您反映对被曝光的违法行为人人格权构成损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有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公开曝光行人的闯红灯违法行为,是出于依法履行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需要,目的是教育提醒广大群众,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扩大法治宣传效果,并无向社会公开诋毁违法行为人的故意。  

众所周知,闯红灯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利益或大多数人利益的交通陋习,也是少数人侵害多数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于闯红灯的行人来说,他们在实施闯红灯行为时,就已经实现了“自我曝光”。违法行为人也没有能够提交充分证明其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因公安交警部门的曝光行为受到损害的有关证据。因此,公安交警部门对因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利益而采取的公开公民肖像的做法,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有辱人格行为。 

今后,我们将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同时,对闯红灯违法行为人抓拍照片进行严格审核,杜绝误抓误拍误曝,同时对面部头像进行适当处理,以达到良好的警示宣传效果。 

感谢您的留言,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奋进,为巴中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而共同努力!       

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9月9日

03.jpg

笔者想说的是所谓"宁等三分,不抢一秒"。交通信号灯是为了指挥行人车辆方便安全有序通行,闯红灯不但违反了交通法规,而且还会酿成更大的危害。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过马路,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对自身和他人的保护,也是对公共安全的守卫。

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文明出行,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创造良好的交通出行秩序!各位读者朋友你对巴中人行横道行人闯红灯曝光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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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者自愚 2021-9-18 19:12 点赞 +1
巴山黑哥 2021-9-18 17:18 点赞 +1
1860971258 2021-9-18 05:55 点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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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随缘 2021-9-15 02:19 点赞 +1
九天、玄帝 2021-9-14 20:21 点赞 +1
益帆风顺 2021-9-14 19:43 点赞 +1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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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B脸闯红灯,还怕丢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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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话,自己管不好自己,就让公众来监督!这是唯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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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他这样说,犯罪份子,老赖,贩毒份子,诈骗份子,人家都有个人隐私和人格。那不是都不公布,出来全打马赛克?那还给谁看?自己走红灯还觉得自己很牛逼一样。自己不遵守交通规则。还有理了,走红灯最好中午走,不然早晚要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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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跟很好,每个市民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怕曝光做一个良好市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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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该爆光,还咬卵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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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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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说,闯红灯的人还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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