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国家公布的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或次密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及隐瞒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防疫工作的;
二、进出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超市、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等,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执行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故意躲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公安机关民辅警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三、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公安机关民辅警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或强行冲闯检查卡点、警戒区、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等管控区域的;
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或者次密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或者次密接触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管理防控措施的;
五、通过各类方式散布疫情防控谣言或者谎报疫情、警情等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变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防疫、医疗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防疫、医疗设备及设施,扰乱防疫或医疗场所秩序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的,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文件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防护镜、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假药、劣药的;
十、对政府公布的关于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和规定拒不执行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控制疫情蔓延人人有责,打击违法犯罪寸步不让。请全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向“110”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