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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在贷款担保合同上签字,为什么我就成了担保人?”在巴中市恩阳区做企业的冯俊贵从未想到,自己会莫名的卷入一起25万元的金融合同纠纷案。因为这起案件,他被列为失信执行人,成为“老赖”。
近日,冯俊贵向笔者反映,这笔本金为25万元的贷款,他并不知情,也从未到过银行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画押,银行又是如何将这笔贷款放给借款人的?2018年10月,他被认定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到传票发现卷入官司
冯俊贵是巴中市恩阳区玉山镇人,2013年返乡创业成立了巴中市民生水业有限公司,做瓶装水生产,生产厂房建在玉山镇红旗村。
“我是巴中市第一瓶瓶装水生产企业”,冯俊贵介绍,企业投入生产后,年产值能达到400万元左右,产品在川渝两地畅销。其本人和企业也先后获得“返乡创业之星”、“爱心企业”等殊荣。
2018年9月13日,冯俊贵收到了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恩阳法院)的传票。通过了解,冯俊贵才知道,因为他和其他三人共同为董某洋提供“担保”,在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龙分理处(以下简称:巴中农商银行来龙分理处)借款25万元,由于董某洋只是偿还了银行本金1万元,剩余24万元本金和利息在到期后未按时偿还,所以他也被作为连带被告被巴中农商银行来龙分理处起诉,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冯俊贵告诉笔者,在这之前他确实和一个叫成某平的客户达成了贷款担保协议,并在贷款担保合同上签字,愿意为成某平担保贷款15万元。可是这个董某洋是谁,冯俊贵表示并不认识,也从未在25万元的贷款担保合同上签字画押。
“在法院审理中,我才知道这个董某洋是成某平的表兄,而这笔25万元的贷款,成某平也是担保人之一”。
一审法院判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恩阳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冯俊贵和其他三人自愿为董某洋借款25万元担保,并出具了负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承诺书,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董某洋偿还本金24万元及利息。冯俊贵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书。
在恩阳法院审理中,冯俊贵坚称自己没有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画押,并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但原告方巴中农商银行来龙分理处的负责人董涛在庭审中,向法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向法院表示冯俊贵自愿放弃笔迹鉴定。“这份《情况说明》我之前并不知道,是在法院的卷宗里找到的,上面并没有我本人的签字,再者原告怎么能向法院说被告自愿放弃呢?”对此,冯俊贵表示不解。
恩阳法院判决生效后,巴中农商银行来龙分理处申请了执行,冯俊贵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他企业的账户也被法院冻结。
二审裁定:一审法院严重违反程序 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后,冯俊贵不服,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中中院)提请了上诉。
巴中中院再审后认定,一审审理中冯俊贵申请对《保证合同》中签名是否系其本人书写以及捺印是否系其本人手印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冯俊贵放弃鉴定,但冯俊贵并未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认可,未对《保证合同》进行鉴定,导致对《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在第一次休庭后,第二次开庭未合法传唤冯俊贵,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020年4月22日,巴中中院裁定,撤销恩阳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警方:签字为假
巴中中院裁定后,冯俊贵再次申请了笔迹鉴定,经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委托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贷款保证合同书上的签字不是冯俊贵本人书写。
既然冯俊贵本人并没有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画押,那银行又是如何把贷款放给借款人的?在恩阳法院的一审中,原告巴中农商银行来龙分理处的负责人董涛为什么要向法院出具一份冯俊贵放弃鉴定的《情况说明》?
银行:一审情况清楚,后面情况并不清楚
对于上述疑问,笔者致电了巴中农商银行行长赖斌。
赖斌表示,关于此事他知道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并且恩阳法院也作了判决。而对于巴中中院撤销恩阳法院判决和警方鉴定笔迹为假的情况,他并不清楚,还需要进一步了解。
关于此事,本平台将持续关注。
信息来源:界面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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