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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贪污案,详情如下:
被告人张某宗,男,生于1957年8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原平昌县泥龙乡金华村村文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苟某春,男,生于1953年1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美,男,生于1959年5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宗、苟某春、王某美利用担任平昌县泥龙乡金华村村级干部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工程项目、虚增债务支出,以现金列支或偿还债务的方式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共计73.8493万元,并从中侵吞资金13万元(其中3.1万元未遂,张某宗贪污金额3.3万元,苟某春贪污金额3万元,王某美贪污金额3.6万元),同时查明被告人张某宗个人贪污金额9.3207万元(其中既遂2.8万元,未遂6.5207万元),被告人苟某春个人贪污金额3万元,被告人王某美个人贪污金额2万元。
被告人张某宗、苟某春、王某美经组织批评教育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宗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王某美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苟某春未退缴违法所得。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春、王某美、张某宗身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虚增债务的方式共同或单独侵吞、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三被告人共同贪污了13万元(其中3.1万元未遂,张某宗分得3.3万元、苟某春分得3万元、王某美3.6万元),被告人张某宗个人贪污9.3207万元(其中6.5207万元未遂),被告人苟某春个人贪污3万元,被告人王某美个人贪污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苟某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宗违法所得人民币6.1万元(已追缴3万元)、被告人苟某春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王某美违法所得人民币5.6万元(已追缴5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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