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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昌县一名官员涉嫌受贿罪在通江受审,被通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对被告人彭永成所退缴的全部赃款2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彭永成,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四川省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政策法规股股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2019年10月21日,因受贿罪,巴中市监察委指定通江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彭永成立案调查。
本案由通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通江县人民法院管辖。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彭永成接受四川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责人魏某的请托,在四川省平昌县供水工程项目、星光大桥项目、滨江路监理等项目招标中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8次接受魏某所送现金110000元人民币。
通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彭永成接受四川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责人魏某的请托,在四川省平昌县供水工程项目、星光大桥项目、滨江路监理等项目招标中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8次接受魏某所送现金110000元人民币。
同时查明,2013年7月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彭永成接受平昌畅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副总刘某的请托,在平昌县黄滩坝大桥工程建设项目、S409巴中—坦溪(平昌)公路澌岸至兰草段建设项目实验检测服务项目(第二次)等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3次接受刘某所送现金30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4年春节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彭永成接受四川省平昌县发改局工作人员赵某的请托,为其在白衣圈井村小学校舍改造及附属工程、平昌大宗油料生产基地建设等项目检查和招标中提供帮助和关照,先后3次收受赵某所送现金35000元人民币。
2014年10月,被告人彭永成接受四川省平昌县建筑从业人员符某的请托,在对平昌县兆润江山城附属工程项目检查中提供关照,收受符某所送现金10000元人民币。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彭永成接受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片区负责人王某的请求,在今后的招标等活动提供关照,先后2次收受王某所送现金30000元人民币。
2017年11月,被告人彭永成接受四川国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杨某的请托,在平昌县中予以关照,事后收受杨某所送现金10000元人民币。
2017年底,被告人彭永成接受四川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的请托,在检查等过程中对其公司和个人予以关照,事后收受张某所送现金100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永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四川省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政策法规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审查备案、项目复审、监督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永成受贿金额达23万余元,应当认定为被告人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等,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