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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名吴莉华,现供职于国网平昌县供电公司得胜分公司,生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一九八六年参工,通过水电局培训后,一九八六年由中共平昌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到各电站或各乡镇电管所工作。为电力事业奔波几十年,而企业员工在企业兼并前的工龄和兼并后的待遇居然无人问津! 二零零年后,县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印发了72号文件,将原工作单位改制,将人、财、物兼并到平昌县电力公司。兼并之时平昌县电力公司与各乡镇政府签订了极为不公平的霸王协议即:平昌县电力公司接管前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由职工自行补缴。可实际情况却是当时平昌县电力公司并未知会任何乡镇职工,且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也并未协助及督促职工补缴。兼并后的平昌县电力公司虽然给我们认定了兼并前的工龄并发放了相应的工龄工资,但并未及时到社保局办理有关手续,结果导致我工作30余年,退休后只有不到1000元的工资。现在我退休,平昌县电力局要求我自己补缴1996年到2001的养老保险加滞纳金,甚至连1986到1996年的工龄都不予承认。据我所知,出现上述问题的平昌电力局员工还有很多,不止我一个人。 根据四川省劳动部办公厅2002年9月25号323号文件关于工龄认定已明确“最后一次都在本单位、本行业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连续认定工龄和视为缴费年限”。以及川劳法(2006)年18号文件(其中某些条款2015年已废止)规定“企业兼并的、对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所欠的养老保险金,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015年11月6日,四川省劳动厅发布了《川人社办(2015)158号文件》,明确规定: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机构依法按程序发出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按当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补缴数额(含利息)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应当做出书面决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等规定。可电力公司却置若罔闻,为什么还要求我们缴纳滞纳金?2001年兼并后所有的财产和人员都一并兼并于平昌电力公司,为什么不承认我1986年到1996年的工龄?难道所谓的国企就不受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了吗? 我强烈要求: 1、平昌县人社部门尽快认定我的连续工龄(1986年至2017年); 2、电力公司按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的相关条款给我补缴养老保险金(兼并前的养老保险金及滞纳金); 3、尽快认定工龄并给我补足退休金。 群众利益无小事。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此事。以解决老百姓的基本诉求和后顾之忧。让我们能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切实体会到平昌县电力公司这个大家庭的温馨吧! 诚望领导批复为盼! 此致 敬祝工作愉快! 申诉人:吴莉华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2017年就反映过,现在2020年都没有任何领导出面解决此事。
平昌电力公司员工临退休,社保工龄谁买单? https://www.0827ug.com/thread-19349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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