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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公布《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公开了3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销售赤麂、獾、野猪等野生动物制品案等。详情如下。
案件一: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巴中市经开区兴文镇仕成冻品批零部经营的食品“淡水红虾”,经监督检验发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警告处罚。
案件二:禁止经营使用赤麂等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违法行为一案
巴中市巴州区康荣腌腊制品行经营禁止经营使用赤麂等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处罚:没收现存尚未销售的赤麂制品60.4kg、獾肉制品139kg、野猪肉制品67.4kg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81.80元;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3736.00元)十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437360.00元)。
案件三:未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药品价格案
平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以人民币4960.68元,处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614.24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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