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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跨区域用盐,又一个罚款名目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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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1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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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商报10月18日报道  黄先生在新郑开餐馆,用了从郑州市带回的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盐业局称,如严格按《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执行,带食盐回异地家中食用其实也是违法的。


  看到这个新闻,吓得我一激灵,赶紧回家把自家的盐拿出来看看包装,把所有的咸菜都扔垃圾筒里了,幸亏没人看见。没办法,咱小民钱紧张,可架不住罚,两百块也是很在意的。回来我哆哆嗦嗦翻开那厚厚的法律规章典籍,终于找到了1996年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看到了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知道我国盐业一直是官营,从老祖宗时贩卖私盐就是违法的,只是不明白为何同属河南省辖下的官盐为何就不能跨区使用呢?郑州到新郑只有40多公里,坐车也只要一个多小时,这两地的人民体质相差有那么大么?在郑州没吃完的盐就不能带回新郑吃,个人的盐也不许贩卖,那吃不完的是不是只有扔掉一途?不是提倡绿色环保不浪费勤俭节约的生活理念么,这又算怎么回事?


  再则,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黄先生的小餐馆用盐属于“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这没有异议,但是他从郑州正规商家购进的食盐,没有违法该规定限制。因为《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当地”应当包括设区市级,新郑是郑州下辖的一个县级市。


  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黄先生的食用盐也没有违反此条!他买的是真盐,也就是说从正规销售单位买进的盐,而不是私盐!也就是说黄先生的行为不属于《办法》第二十二条查处对象!


  我们退一万步,即便新郑盐业局拿鸡毛当令箭强要罚款,那也只能按照规定的3倍以下罚款,盐一箱是50包,半箱也就25包左右,盐价高的才两块多,正常一包就一块左右,开个小餐馆非是家用,不可能买最好的盐,一块左右的盐是正常,三倍价格罚款,顶天才一百块钱,盐务局开的两百块罚单依据是什么?收走的半箱盐又去了哪里?


  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黄先生从郑州运到新郑的半箱盐不属食盐准运范围,新郑盐务局也不能证明自己构成《办法》第二十五条查处范围。


  另外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是上位法,《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是地方法,如果有冲突,也应以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为准施行,新郑盐务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了么?被曝光还以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盐为借口推脱,那感情这么管理还是为了百姓好?粗暴的用行政区域管理销售和食用对象的科学理据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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