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严禁使用泔水或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禁止使用血浆蛋白粉、肉骨粉等动物源性饲料,时刻保证饮水清洁。
(三)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2号公告),严禁从疫区和高风险区调运生猪及其产品。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技术规程。未经检疫的生猪不得出售、调运、屠宰,对生猪屠宰检疫中发现的可疑症状,要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四)严格实行封闭管理。所有生猪养殖场(户)要坚决实行封闭管理,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对所有进出人员、车辆和生猪及其附带物进行全面消毒,并做好登记。
(五)严格落实消毒卫生制度。非洲猪瘟病毒55℃30分钟、60℃10分钟即可被破坏。对场区、圈舍等要进行严格消毒。最有效的消毒药是10%的苯及苯酚、次氯酸、碱类及戊二醛。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同时,养殖场户要防止蜱、蚊蝇、鼠的滋生,保持环境卫生。
(六)切实做好养殖环节、调运环节、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坚决依法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
(七)积极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疫病监测排查,对突发高热不明原因死亡或可疑症状的生猪做好记录,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八)认真做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其它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明原因生猪(包括野猪)大量死亡或可疑病例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