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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被伤害案的情况通报
广大网民: 2014年9月5日7时许,我局城西派出所接到一名学生报警称:“李某在学校寝室内被胡某用刀划伤”。 接警后,我局庚即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9月4日22时许,平昌二中高三学生胡某与同寝室的李某在校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抓扯,胡某用平时削铅笔的美工刀划伤李某的手臂及面部,李某被老师和同学送医救治。截止目前,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9月19日,经法医对受害人李某伤情进行鉴定,其结论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并将鉴定结果告知李某,李某及其家人拒绝在《伤情鉴定告知书》上签字,至今未向我局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平昌县公安局 2014年9月22日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5.11.3 轻伤二级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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