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平昌县委办公室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平昌县旅游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以7条硬措施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一条 为加快特色生态旅游业发展,丰富旅游业态,提升旅游品质,激活市场主体,实现“推进绿色发展,建设旅游强县”目标和旅游富民目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愿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发放”的程序进行奖励扶持。
第三条 奖励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企业(业主),旅游从业人员及县内外自驾游组织。不符合规划管理,违背生态环保要求,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涉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或弄虚作假、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不享受本政策。
第四条 奖励扶持项目
1.特色餐饮。依托景区主题文化、独特资源优势,鼓励新开发特色桌餐或名特小吃,每年度由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认可的行业有关协会开展一次全县特色餐饮或名特小吃等竞赛活动,对获得前3名的授牌并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新入选“巴中旅游餐饮示范店”和“巴中名小吃”及同等价值品牌的单位奖励2万元;对获得“中国金牌旅游小吃”称号及同等价值品牌的企业奖励3万元。 2.旅游业态。在符合景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业(业主)自主投资,新开发或提升改造具有一定特色、市场前景好的游客体验、游乐、康养、互动等旅游产品,正常运营半年以上,固定投资额在10万元—30万元以下、30万元—50万元以下、50万元—100万元以下,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固定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投资总额的6%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主打造兼具文化艺术、平昌特色、民俗风情和市场活力的旅游演出剧目,对全年演出达到100场(次)及以上,演出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旅游商品。注册地在平昌的企业新开发的旅游商品,参加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认可的行业主管协会主办的展会、赛会并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且已在各景区购物点上柜销售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且已在各景区购物点上柜销售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旅游商品购物区(面积80㎡以上)和在重点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设立旅游商品购物区(面积100㎡以上),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化农副土特产品、手工艺品和文化创意产品20种以上的,按该企业销售平昌旅游商品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4.游客招徕
(1)带团游。奖励招徕游客或组织人员来平参加涉旅活动的旅行社、OTA(在线旅游社)等组织或机构。
①一日游奖励。对县外单次 10 人以上,且年累计达到 5000人及以上的旅行社或涉旅组织,按全年游客数量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对前三名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
②过夜游奖励。对县外单次 10 人以上,且年累计达到 3000人及以上旅行社或涉旅组织,按全年游客数量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对前五名的分别奖励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对一次组织300人以上游客通过专列到平昌过夜旅游,给予每趟(次)3万元奖励。
③入境游奖励。对境外单次 5 人以上,且年累计达到 100人以上的,给予60元/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自驾游。奖励组织来平参加自驾游活动的自驾游组织。对来自县外单次3台车以上,且年累计达到150台车以上的过夜自驾游团队组织,给予3万元奖励。
5.品牌创建。奖励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市旅游品牌的创建单位或个人。
星级宾馆(巴山民宿、乡村酒店)。获评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获评金民宿、银民宿、精品民宿、民宿达标户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获评五星、四星、三星级乡村酒店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五条 奖励扶持资金申报时间、要求及评审
6.申报时间:从达到申报条件之日起,截止次年 1 月 31 日前。
7.申报要求:由各企业(业主)自主申报,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核实,县旅游局初审后,报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后兑现。其中,特色餐饮奖励,需提供获奖证件;旅游业态奖励,需提供出具的证明材料和财政、审计、住建、旅游等单位核实的固定投资额认定书;旅游商品奖励,需提供当年参展参赛旅游商品获奖证书、购物区上柜销售照片及纳税的相关证明;游客招徕奖励,需提供组团旅行社与地接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确认件)、电子行程单、游客身份证复印件、专列车票、景区消费发票以及游览地所在景区主管单位提供的团队照片。自驾游组织奖励需提供所游览景区为背景的车辆团队照和景区主管单位提供的过夜游佐证资料;品牌创建奖励,需提供品牌证书或文件。
第六条旅游发展奖励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县财政、审计部门要通过不定期抽查、年度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奖励扶持资金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获得奖励扶持资金的,将全额收回已兑现资金,并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市、县人民政府其它政策文件中涉及同一类别奖励扶持项目的,按不重复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