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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审判袁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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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从优酷视频上看到,央视“1+1”电话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洪“专家”在节目中表示:兰考爱心妈妈袁厉害应该因火灾事件获三年缓刑。典型的选择性执法的诡辩!
   这位法学专家一副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事不关己的客观语气,典型站着说话不腰痛,冷漠甚至冷酷的言论,不得不让我这个升斗小民一阵齿冷。这位专家,可能满脑子只剩下法律了,已经没有自己姓名中最后两个字。可以预见,这位专家永远也没有勇气成为收养孤残儿童的人。如果我可以说脏话,我只想说那三个全国人民都知道的汉字。
   由于他选择性遗忘了袁厉害的经济条件,他怎么能想象袁厉害怎么可能在没有政府资助和社会救助和情况下,独立为那么多孤残儿童提供一个安全有保障的生活环境,以她的经济收入,能给那么多孤残儿童提供最低的生存条件,已经是善莫大焉,十分了不起了,不知道为此作出了多么巨大的牺牲,难道那些被遗弃在大街上的孩子,就不该获得一次生的机会吗。当那些被遗弃的孩子挣扎在生存线上时,法律在哪里?法律专家又在哪里,现在出意外了,法律和法律专家就全跳出来了。真不知道洪专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怎么说出口的。
   在我看来,这个罪名,怎么也轮不到袁厉害头上,如果法律专家们要审判袁厉害,公平起见,那得先有几个前提,先审判那些致孤残儿童死亡的“共犯”,才能让公众服气。
    首先得审判那些遗弃孤残儿的父母。很简单,没有他(她)们的遗弃行为,今天的一切都不会发生,至少,遗弃罪是免不了的吧。至于怎么找到那些混账东西,对不起,这是法律的事,执法者的事,不是我们小老百姓该操心的,不是要讲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得给袁厉害一个公平吧,法律,也不能光挑“软柿子”捏吧。
    其次,要审判那些在事件前渎职和不作为的官员吧。官员不是公仆吗?没有尽职尽责,“主人”出了事,也该追究责任吧,没拿工资的袁厉害都要被审判了,拿了人民工资的工职人员,也不能免职了事吧,自然得先于袁厉害被审判了,法律,不能厚此薄彼吧,那位专家好像选择性遗忘了。不做善事,渎职的不审判,做善事,做好事的人被审判,天下没这个理吧。
    然后,还得审判一下某些法律工作者了。改革开放都这么多年了,竟然也没有完成一部保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扪心自问,保护这些孩子,你们除了马后炮,又做了些什么?难道你们自己不觉得自己有罪,罪孽比袁厉害更深重吗?就算是“摸石头”,也该摸起来不少了吧。与收养相关的法律条文,执行得怎么样,谁又该为此接受审判?
    最后,还得审判民政收养制度,连新生孤残儿最起码的生存权都保障不了,我们还能指望什么?还得审判这个社会冷漠的人,为什么兰考县那么多人,就只有一个袁厉害愿意收养孤残儿童,如果多一些人奉献一些爱心,这些孤残儿童被分散收养了,也不至于一次意外,就死难七条鲜活的生命。
    试问一个收入不高,没拿国家一分钱工资的袁厉害,几十年来,义务抚养了上百孤残儿童,给了他们一次生的机会,这样的爱心,本就该大张旗鼓肯定吧,说她感动中国,也不差了,因为一次意外,一次事故,就彻底抹杀袁妈妈的爱心和付出,见风使舵也未免太快了吧,这是有病,得治。
    如果谁自认为比袁厉害活得更高尚,那他就来审判袁厉害吧,也会被后人尊为圣人。可是,千万不要学孙猴子自封齐天大圣。
    如果一次法律的审判,让有爱心的人不敢爱,让正义的人士心寒,让热血的人变冷血,把自然人变成机器人,我认为,这次审判本身就不符合立法的初衷,依据的法律该到了修改的时候了。
    就这件事来说,如果全国的法律专家都认为袁厉害有罪,我觉得,恰好是到了修改法律的时候了。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发现法律存在某种明显的瑕疵,偏离了立法初衷,相信是可以通过某种程序来修正吧。法律,难道就不该与时俱进吗?
为袁厉害修改法律,或者出台一条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这在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先例,但正好体现了法律也“以人为本”、“民本位”的科学思想。至少法律应该给有爱心的人敢继续奉献自己的爱心留一丝丝机会,建设美丽中国,才不会是一句空话,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才真正有希望复兴。
    毕竟,法律制订的初衷,是以引领社会大众向善和向上,而不是让社会大众冷血和消极为目的。法律应该引领社会道德走向光明的一面,而不是与道德背道而驰,起负面表率作用。
    在道德水准急剧滑坡的年代,法律也未必是那么好使的手段。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可以引领大多数人向善,道德水准比较高的和谐社会,法律本应该没有多少用处,也没有多少人违法犯法。相反,在一个道德水准比较低的社会环境,好人也会变坏人,执法者,也会以法谋私,徇私枉法,法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些古有明证,还需要列举吗。
    比起袁厉害事件带给我们的的伤痛,我们的法律和法律界人士,已经给我们带来不少“惊喜”了。
    ——社会提倡见义勇为,法律却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做好事的好人得不到好报,这种事屡见不鲜。
    ——被歹徒强奸的少女奋起反抗,法律却要让少女承担防卫过当的刑责和民事赔偿,滑天下之大稽。
   这样的例子,我不想再举了,时至今日,我们甚至已经被法律强迫到不敢随便在大街上扶起跌倒的陌生老人,这难道不是一种社会悲哀吗。
    法律,只是公民生存的最低底限,法律不应该成为社会的全部。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不想生活在信仰缺失、道德败坏,连吃饭喝水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只剩下一堆空壳法律的所谓法制社会,我们需要的,是以道德为基石的法律体系,更加友爱、相互尊重、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文/炮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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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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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你可以逐条予以驳斥,不要耍五毛惯用的脾气——谩骂,那是理屈词穷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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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驴子还有三招,你呢?那是强国论坛的帖子,人民网都可以发表,这儿就转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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