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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叶某某、张某某经济损失50000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299800元。 2013年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以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义与云南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巴中市某工程承包协议书》,签订协议后赵某某未按照协议书规定,在协议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诚信金100万元及10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500万元,按照协议书第十二条约定该协议不予生效。 2013年2月1日,赵某某以上述不予生效的协议书,骗取叶某某、张某某的信任,以转包该工程劳务的名义,与叶某某、张某某签订了巴中市某工程的《劳务承包合同》,将该工程的10万平方米的劳务承包给叶某某、张某某,并向叶某某、张某某二人收取工程保证金500000元,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叶某某、张某某未能进场,后多次要求赵某某退还保证金,赵某某拒不退还。 2013年2月6日,赵某某以上述不予生效的协议书,骗取周某某的信任,以转包该工程劳务的名义,与周某某签订了巴中市某工程的《劳务承包合同》,将该工程的20万平方米的劳务承包给周某某,并向周某某收取工程保证金299800元,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周某某未能进场,后多次要求赵某某退还保证金,赵某某拒不退还。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现金799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审理中,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