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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私下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的规范管理,严禁私下转让、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行为,确保出租汽车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巴中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巴中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属政府公共资源,在政府特许的经营期限内,经营者享有依法经营的权利,获得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私下转让和倒卖经营权。 二、私下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属违法行为。对私下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牟取不当利益、扰乱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单位和个人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一经发现,将由行业管理部门按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无条件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各方自行承担。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确无能力经营或不愿再经营的,必须严格按《巴中市交通局关于严禁非法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通知》(巴市交〔2007〕168号)之规定到行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依法退出营运市场。 四、各出租汽车经营的公司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正确引导出租汽车经营业主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对私下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不得签订经营合同。 五、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和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要严格依法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严禁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手续。 特此通告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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