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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务工的男子王某疑心同居女子红杏出墙,女子离家出走后,王某怒伤他人,日前,石门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王某与向某系同村村民,王某从外地带回妇女于某,与之同居并生育一子。王某常年在外务工,于某经常到向某家打牌,两人关系密切。王某怀疑于某与向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2013年年初开始,多次从打工地广东回家“捉奸”未果。之后,于某离家出走,王某因此迁怒向某。2013年9月20日上午,王某来到向某家,手持柴刀用刀背朝向某的左小腿和左手连续打击。经法医鉴定,向某的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腓骨上下段骨折,右手第三、四指近节指骨骨折,属轻伤(偏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