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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口司法所接到吴女士来访,她说自己和丈夫相处不好,准备“离婚”,两人就儿子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请求司法所工作人员能够帮忙调解。 2012年,家住江口镇星光大道的吴某与谢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育有一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均无正当职业,生育儿子后不久,双方便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有时男方对女方还拳脚相加。2016年1月,吴某外出深圳务工,过年才回家。回到家中,吴某发现谢某天天早出晚归,便询问原因,没想到反被谢某大骂一顿。一天,吴某不小心翻看了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谢某在外拈花惹草,便找谢某讨个说法,谢某只说,没法继续过日子就“离婚”,就这样吴某下定决心要和他分开。但双方就儿子的抚养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电话通知谢某到所了解情况,谢某接到电话后,当即表示拒绝,并不愿接受调解。工作人员随即决定,到谢某家中了解情况。找到谢某后,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掌握案情后,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给谢某作了详细的讲解,随后又认真听取了谢某的意见。谢某表示,儿子姓谢,应由自己抚养,吴某应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工作人员随即电话联系吴某,征求其意见。但吴某表示,她必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谢某赔偿其青春损失费15万元。就这样,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为妥善处理此纠纷,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通知吴某、谢某和居委会的代表到所参与调解。首先工作人员向吴某解释她所提出的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是不会得到法律认可的。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父母双方都有义务,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并非由孩子的姓氏决定,目前孩子还未满十周岁,因考虑由谁来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劝解之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儿子由吴某抚养,谢某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谢某每月向吴某支付8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