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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无山人”网友: 您好!3月6日,您在 游鸽网发帖咨询“户口本和身份证年龄怎么更改”问题,现对您作如下回复: 《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五十八条〔出生日期更正〕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入户的,一律不得变更出生日期。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区)、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申报变更。 出生日期变更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 (二)凡已经申请并更改过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改的,不予受理。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予受理。 (四)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出生日期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 根据《 巴中市公安局贯彻《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操作细则》之规定,变更年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或《申请主项变更审批表》; (2)提供足以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具体包括一代证、二代证、新旧户口薄、结婚证、出生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军人入(退)伍登记表、毕业证书、干部档案或更正档案或派出所保存的户籍档案(包括新旧常表、身份编码表、收缴的老户口薄身份证、入户或变更档案等); (3)有无刑事处罚记录及更改记录的查证说明; (4)民警必须调查核实3人以上,形成书面调查材料3份(其中证人2份、当事人1份),未成年人需更正年龄的,必须询问监护人材料1份。 注意事项:原始凭证材料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共X页,与原件一致,原件保留在XXX处,原件提供人签字并捺指印,注明提供日期并加盖档案单位的公章,同时受理民警签字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规范存档备查。 特此回复 平昌县公安局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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