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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平昌县居民张振华和平昌县居民王某签订合同由张振华为 通江小岭村的砂石厂外修建公路便于砂石厂货物运出,但公路修好后砂石厂的法人代表王某一直没有将工程的材料款以及工人工资款全部支付清,至今仍下欠张振华一方四十多万元,张振华等人于2014年将砂石厂的法人代表王某起诉到平昌县人民法院,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决以王某为法人代表的小岭村砂石厂(现改名为通平砂石厂)限期支付张振华剩余的全部款项,但王某一直不愿支付,于是从2014年开始张振华和其合伙人到平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平昌县人民法院至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和搪塞。后来当张振华等人再去找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时,执行局要么上班时间不在岗,要么对于张振华等人的诉求均采取横蛮的语气将其打发走。对此我作为张振华等人的代表在此只想请问平昌县人民法院的几位院长如下问题: 1、对于我方前几日发帖提出的疑问,法院以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绝对王某采取强制执行为由应付我方以及广大网友的质疑,但是我方已经得到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以王某为法人代表的小岭村砂石厂(现改名为通平砂石厂)一直以来都在生产和销售中,并且目前砂石厂内囤积的沙石经过估价变卖的话完全可以支付王某欠我方的相关款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该在六个月之内执行申请,如果超过六个月不能执行的,应该通知申请人签字或递交上级法院处理,但平昌县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并且在严重超期后并没有向 巴中市中级法院递交。对此我方对于执行局和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或亲属关系,导致程序不能执行产生质疑。 3、平昌县法院执行局让我方采取堵路的方式逼迫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我方剩余款项,截至目前为止已堵住砂石厂道路两月有余,当地政府也从未过问过此时,对于平昌法院执行局的此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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