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风 发表于 2015-8-25 09:06

宪法制度的创新实践: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四类罪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草案拟对四类罪犯进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特殊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将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充分展示了我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同时,将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未成年犯罪被判处轻刑或剩余刑期较短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体现了慎刑恤囚的人道主义精神,不仅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还可以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激发群众的爱国热情,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特赦是依法治国的创新实践,是在法治监督和治理下进行,具有独特的政治性和法律性。特赦条件具有客观性,特赦对象具有不可攀比性,只有坚持依法执行,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才能取得最佳的政治效应和社会效果。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宪法制度的创新实践: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四类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