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暂扣车辆停车费应该由谁买单?
本人于2015年7月1日在雪花坪往平昌方向与一两轮摩托车(摩的)相撞,两轮摩托车占道。随后我的驾驶证及车辆被扣留,截止2015年8月15号平昌县公安局交警队才岀具事故认定书及放车单。车辆扣留在环保局上面斯诺停车场。我去取车时被要求按30元每天,共计47天交纳停车费。被我当场拒绝。请问这个合理吗???jianwei_Ha4g3 发表于 2015-8-17 20:48
这点小钱你认了,也对你深刻体会,现在几百元钱还算个什么?你把别人骑摩托的撞地下了,你娃娃运气好,无论 ...
你这娃儿话说又耍大势,典型的平昌咬卵降,人家这叫维权懂不?你居高临下的那屌样!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脚,你就能保证你不出车祸? 老子上次就被这些杂种坑了几百块。这都交警队和停车场的合伙骗钱,这些杂种想方设法坑老百姓的钱
jianwei_Ha4g3 发表于 2015-8-17 20: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点小钱你认了,也对你深刻体会,现在几百元钱还算个什么?你把别人骑摩托的撞地下了,你娃娃运气好,无论 ...
操你妈啊!你停车场的吧?
不用交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TY2ODMwOA==&mid=216229150&idx=4&sn=54a04d61411cefb9856e5ae97bade14e&scene=2&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rd 停车费可以不用交,你可以告交警队。
国家出台过这方面法律。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还有你这个情况还有延期的问题。
绝对不交
不用交。
国家有相关文件,还发放了补贴,所以不该车主买单 不用交,国家专门有资金投入
这也太贵咯 不符合常理
绝对不交 告他狗日的
谢谢大家 不用管他,直接开走,要是不让的话,让他去交警队收钱就可以了。
拒绝缴费。去控告他。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