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公安局 发表于 2013-5-14 16:13

平昌县公安局关于驷马“2013.4.9”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说明

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驷马“2013.4.9”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说明 一、事故经过。2013年4月9日,陈某持“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6C589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昌县江口镇驶往驷马方向,当日15时许,行驶至S202线220km+180m处,与徐某驾驶的川Y35970由驷马驶往平昌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二、现场处警情况。事故发生后,驷马派出所和驷马交警中队民警当即赶赴现场,我队事故中队民警接警后也立即赶赴现场,交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尸体检验。民警在对现场勘查完毕后,指令货车方先行支付2万元丧葬费(国家标准丧葬费:15744.50元),货车车主由于在广西,当即派人送来2万元,并委托来人处理善后,但死者亲属坚持要见车主,拒收2万元丧葬费。死者许多亲属陆续到了现场,有的坐在警车引擎盖上,扬言要堵路,有的对货车乘车人进行抓扯殴打,现场秩序一度混乱,造成交通堵塞。由于货车驾驶员也受了伤,民警把货车驾驶员带到警车上,并反复劝说死者亲属要冷静,要按规定处理,但死者亲属不准警车开走,不准撤离现场。晚7时许,民警将现场情况向局领导报告后,为了防止事态升级,避免省道长时间拥堵,交警大队长带领交警和巡特警赶赴现场,组织疏导车辆,确保省道畅通,反复对死者亲属宣传教育,将事故处理的程序告知其亲属,在长达3个小时的劝阻后,事态得到平息。死者亲属领取了2万元丧葬费后,将死者尸体抬离事故现场。三、事故处理情况。9日事故发生后,10日交警大队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即开展调查、取证、车辆检验等工作。10日,死者亲属到县中医院找到正在住院的货车驾驶员徐某,要求其到死者家里守灵未果。11日上午8时,死者的两个女儿、妻子及岳母4人披麻戴孝,捧着死者遗像到大队办公室哭闹,找交警大队要人(指死者),民警对其亲属进行安抚,并反复讲道理、讲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死者亲属不听劝告也不走。到晚上8时,来了两个男青年给她们抱来铺盖、端来盒饭,就在大队办公室住下。大队领导向局领导汇报后,立即通知死者亲属户籍地粉壁乡政府、派出所及村社干部到交警大队做工作,乡政府领导、派出所长和村社干部赶到交警队后,和民警一起反复做死者亲属的工作至凌晨1时许,死者亲属仍然不听劝告,当晚4人就住在大队办公室,并要求把灯开亮、火开大些,致使值班民警整晚无法正常接处警和休息。12日中午,交警大队长通知安康医院的院长安某(死者的舅佬倌)和货车方车主李某到办公室,进一步宣传政策,告知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指出死者亲属方扰乱公安机关办公秩序是违法行为,后货车方指派专人到死者家里打火炮、烧纸钱悼念慰问。当日下午5时左右,一行4人方离开大队办公室。随后,双方开始了数次协商,死者亲属一开始提出要130万元(称死者在安康医院打工,每月工资4千多元,要算20年),后来提出要几十万元,货车方坚持按国家规定标准赔偿。由于死者系农村户口,按规定和责任划分应获赔偿约14万元,如果按城镇户口计算,按规定和责任划分应获赔偿约28万元,但死者亲属无法出具系城镇户口的相关证明,由于双方差距过大协商未果,死者亲属方遂到货车方所经营的门市部堵门两天,又先后到县政府、信访局、政法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访,以不安葬尸体和采取哭闹、跟人、抱腿、堵门、扬言威胁等不理性行为向有关部门和对方施加压力。26日,交警大队以平公交认字【2013】第0035号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死者陈某和货车驾驶员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四、责任认定的依据。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车检报告、痕迹检验、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死者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且违反操作程序临危处置不当,货车驾驶员徐某违反《道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右轮制动失效,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后,货车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无果,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死者方对责任认定不服,认为死者不应该负责任,称“死者为大”,要求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议,由于货车方已向法院起诉且法院已受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中止复议,死者方又到法院上访,为满足死者方要求复议的请求,法院副院长、民庭庭长和交警大队领导、办案人员专题开会研究,劝说货车方撤诉,扫除了法律规定上的障碍,现在交警支队已经受理了死者方的复议申请,近日便要作出决定。在复议期间,死者方亲属了解到货车车主系财政局职工,遂多次到财政局上访。需要说明的是,事故发生以后,货车方车辆保险较好,对死者的赔偿有保障,当事双方多次自行协商,交警大队也组织了数次调解,但由于差距太大,始终无法达成协议,货车方每次来调解处理,死者方就采取跟人、抱腿、威胁对方、叫老人到大队办公室不走等手段,货车方多次被限制人身自由并报警,江阳派出所和交警大队民警多次出警。五、下步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复议决定后,如果死者亲属方对责任认定仍不服,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赔偿金额,如果当事双方愿意再次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交警大队再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平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3年5月11日

游鸽张聪 发表于 2013-5-14 16:19

本帖最后由 游鸽张聪 于 2013-5-14 16:42 编辑

此类事件不是那么好处理,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话说回来失去亲人他们心里很难受,所做的一切都能理解,但愿事情能早些处理妥当。

平昌丫丫 发表于 2013-5-14 16:20

回复清楚明了,谢谢重视网民的要求。

佛头山上看日出 发表于 2013-5-14 16:22

平昌公安局破案速度挺快的,也很重视网络舆情。公安人员是人们的保护神。赞一个先。

平昌丫丫 发表于 2013-5-14 16:26

本帖最后由 平昌丫丫 于 2013-5-14 16:29 编辑

这就是对江口茶楼里“平昌县财政局投资股副股长——李晓琼,草菅人命,逃之夭夭!”中关于交警处理事故的一些回复,因为该提到了交通事故处理的一些事。

张大侠 发表于 2013-5-14 16:32

好不容易看完了,,,简洁的说就是 当警察也不容易

阿帅 发表于 2013-5-14 16:39

密麻麻的 看完了 这样的事情 谁都不想发生 死者方应该理性对待此事,一切事情国家都有法律法规,至于i赔偿也是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希望能早日调解好,不要再继续下去,双方恢复到正常的生活

锋芒毕露 发表于 2013-5-14 16:40

我也听说这个事情,唉,公安辛苦了,死者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大家应该理性对待

小时候很猛 发表于 2013-5-14 16:41

人死不能复生啊,以后还要继续生活 何必呢

平昌塔吊司机 发表于 2013-5-14 16:42

钱反正是保险公司陪,给他赔嘛

白衣渔夫 发表于 2013-5-14 16:43

:L:L:L:L:L:L 最近这个闹得沸沸扬扬的 公安局给出正面回答 是正确的

唯有楚才 发表于 2013-5-14 16:44

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赔偿不一样啊,第一次了解到

g88294411 发表于 2013-5-14 16:47

是我 也不答应啊   两条人命就30多万解决,

铁厂湾女经理 发表于 2013-5-14 16:59

唯有楚才 发表于 2013-5-14 16: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赔偿不一样啊,第一次了解到

你是什么户口?

佛头山主持 发表于 2013-5-14 16:59

阿弥陀佛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平昌县公安局关于驷马“2013.4.9”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