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说说而已 发表于 2015-4-22 09:41

银行26年前称存千元可取10万 到期后拒绝兑现

26年前,安庆市民沈学仁在农业银行办理了一笔长达25年的存款,当时银行通告“1000元存满25年最高可获十万元”。经过漫长的等待,去年,沈学仁到银行兑现这笔存款,银行却说只能兑付5108.86元,因为那项存款业务在25年前就已被停办,当时想告知他,但联系不上。昨天记者获悉,因认为银行违反诚信原则,沈学仁已将农业银行安庆兴龙支行告上法庭。[存款]26年前:银行称千元存25年可变十万上溯至26年前,沈学仁时年37岁,在怀宁县大龙山镇(现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一家煤矿里搞财务工作。1989年9月的一天,沈学仁在农业银行怀宁县支行月山总铺储蓄所(现农行安庆兴龙支行大龙山分理处)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向他大力推荐一种存款业务,名叫“户户乐”,声称在农行存款1000元,25年后可得10万元以上。沈学仁说,当时,权威报刊上刊登了这项业务的广告。于是,他拿出积蓄存了一千元进去。“这一千元是我全家省吃俭用好多年的积蓄”,沈学仁告诉记者,当时,他每月的工资只有70元。25年后:去取钱却被告知当年已停办2014年9月22日,沈学仁拿着泛黄的存单去农业银行安庆兴龙支行办理提取业务。“银行的工作人员先是不相信存单是真的,查了有存档后,又表示要向上级行请示如何兑现”,沈学仁说。等了一个多月后,农业银行安庆兴龙支行给了沈学仁一个令他意想不到的回复,“户户乐”储蓄业务在他当年办理后没多久就夭折了,被人民银行责令停办了。银行工作人员对他说:“由于您存款时,未留联系方式,当时无法找到您。”[调查]吸收存款 当年确有该项业务在农行安庆兴龙支行给沈学仁的书面回复函上,农行称,沈学仁持存单来该行大龙山分理处要求按照通告宣传的金额进行兑现后,该行立即启动历史遗留高息应急及兑付预案,由大龙山分理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沈学仁一对一沟通协商,做了解释工作。农行说,1989年8月30日,农业银行怀宁县支行发布开办“户户乐”储蓄通告,宣传存款千元25年可得十万元以上。后期通过了解,当时为了大力吸收储蓄存款,怀宁县支行开办“户户乐”高息储蓄业务。在怀宁县支行开办“户户乐”高息储蓄业务不长的时间里,怀宁县人民银行责令停办此项业务,并要求动员客户提前兑付,由于沈学仁未留联系方式,当时无法找到。十万没了 本息缩水至五千元农行安庆兴龙支行表示,他们既要坚持人民银行的相关制度,又要执行农业银行的相关制度。最后建议沈学仁接受该行“在不违反储蓄制度的前提下,按照最大可能让客户多得利息的原则”做出的计息规则:采用定期三年自动转存计息方式,最后一年为转存定期一年期,过期部分按活期。具体计算:三年到期连本带息转存,共8次,其中第二次转存以条例实施前存入,采取分段计算。同时对1993年7月11日至1995年9月13日保值补贴,标准是保值期间782天,保值率12.64本金按1394.2元计算,并扣利息税(符合人行定期存款3年期标准计算)。按照以上计算法,每千元实得利息4287.21元,扣利息税178.35元,本息合计5108.86元。在回复函客户签收一栏上,沈学仁写道,“无法接受”。担心扯皮 储户存26年前通告“当年的1000元是我一年半的工资,25年后这5000元只相当于普通工人一个半月的工资,这笔钱存的不但不保值,还严重缩了水。”昨天,沈学仁告诉记者,当年为了防止农行到期不认账,他特意保留了盖有农行怀宁县支行公章的“户户乐”储蓄通告。在通告上,记者看到醒目副标题用红字写着:存款千元二十五年后可得十万元以上。通告内容写道:该储蓄存期长、受益高,百元起存,多存不限。存单记名挂失。储户一次存入现金,不需要换存单,银行自动按当时三年期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结计利息转入本金,这样,利滚利、息生息,当存满七个三年期和最后一个四年期后,储户的千元存款到期可获得十万元以上的本息。[进展]状告银行 要求兑付10万元业务被取消,联系不上他,沈学仁对农行的这一说法非常不认同,他说:“我是当地人,且是搞财务的,要经常去银行,银行说无法找到我,实在不可思议。”昨天下午,针对沈学仁反映的问题,记者来到农行安庆兴龙支行,该行综合管理部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时办理这项存款业务的人很少,只有三人,除了沈学仁,其他人都已经协商处理好了,当时是人民银行责令停办该业务的,所以农行只能执行,并按照最大可能让客户多得利息的原则,做出了计息规则,至于当年农行是否发对外通告取消该业务,如何寻找不到沈学仁,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不了解,问问有关人员后再给记者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农行也未告知。昨天,沈学仁告诉记者,诚实守信是银行的生命线,他已经向法院起诉中国农业银行安庆兴龙支行,要求法院判银行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十万元。事实如下:                银行当年为何承诺“存千取十万”1988年下半年,在物价上涨引发明显通货膨胀的形势下,央行从1988年9月10日起批准推行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允许银行根据经济及物价上涨情况,对储户存款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一定保值贴补,保值储蓄贴补率就是物价指数高于储蓄利息的部分,若物价指数低于储蓄利率,保值贴补率就为零。到1989年上半年,调控效果立竿见影,经济过热现象明显好转。而当年6月10日,央行发文要求各银行立即停止办理人民币保值储蓄存款业务,已办理此项存款业务的银行应在征得储户同意后将其转为正常活期或定期存款。之后,保值贴补率经过多次浮动,到1997年后,央行不再允许开办保值储蓄业务。法院如何处理类似案件?24年前,凌先生在连云港灌南县某银行办理了一笔业务,当时银行宣城“称1000元存满24年最高可获111841.87元”,24年后的2013年,凌先生取款时却被告知:政策有变,该项业务早已取消,银行只同意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本息合计仅有5304.85元。凌先生觉得银行没有信守当年的承诺,遂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银行当年发放的1000元存满24年可得11万元巨款的《储蓄章程》已附加了诸多限制条件,银行已明确告知相对人,111841.87元本息的计算前提是存款时的年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一直不变,如遇变化则相应调整,故凌先生关于银行应按当初承诺给付存款本息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关于银行应给付凌先生的本息数额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存款利率,虽然《储蓄章程》载明涉案存款的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息,但在凌先生实际存款时,作为储蓄合同的存单明确约定定期24年,利率均为月息10.95%,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利率的特别约定,优先于《储蓄章程》的适用,故涉案存款利率应按月息10.95%计算。对于存款保值贴补率,因章程约定保值贴补率随物价上涨指数的变化而变化,故保值贴补率应随保值贴补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另外,国家在1999年至2008年期间征收利息税,应一并计算。据此,法院认为,银行应支付凌先生存款本息合计20164.93元。凌先生与银行接受了法院的判决。

546812275 发表于 2015-4-22 12:22

相信鬼都没相信那些杂种

勇者W敌 发表于 2015-4-22 14:39

我的党呀 ?诚信呢 ?大家预测一下,主人公对调,如果二十几年的贷款会发生什么呢 ?贷款人说我的游戏规则变了。少一文行吗 ?

承诺说说而已 发表于 2015-4-22 15:27

呵呵。

勇者W敌 发表于 2015-4-22 14: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的党呀 ?诚信呢 ?大家预测一下,主人公对调,如果二十几年的贷款会发生什么呢 ?贷款人说我的游戏规则 ...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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