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某建材公司手续不全,擅自开工建设,被罚款2万余元!
平昌县俱兴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8T44BXD法定代表人:苟鹏地址:四川省平昌县元山镇张公社区8组你公司利用位于四川省平昌县元山镇张公社区8组的页岩砖生产线的现有窑炉进行碳素提纯生产,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2〕P0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环境罚听告字〔2022〕P0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1200元(大写:贰万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备查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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