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逆袭 发表于 2021-10-30 09:02

粪污满溢流向外环境,平昌一家庭农场被罚款10000元!


平昌孙氏家庭农场:

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3MA62GYUC9Y

经营者:孙华仁                           

地址:平昌县江口街道办事处长垭社区

我局于2021年9月6日对你农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农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你农场在养殖过程中,农场的污染防治设施即匀浆池(粪污收集池)中的粪污出现满溢,且满溢的粪污流向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关书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1〕P007号)告知你农场陈述申辩权。你农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我局决定对你农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报送至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备查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平昌县财政局

账号:22725201040002238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

收入项目为“环境行政处罚罚款”并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

一种感觉 发表于 2021-10-30 16:00

环境保护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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