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排放污水污染物超标,平昌一合作社被罚款11万元,相关责任人被刑拘!
1月8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近日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通报了2019年度第二批生态环境领域十大典型违法案件,表明当地生态环境等部门以铁的手腕、零容忍的态度,始终保持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高压态势。通报强调,公布的10起环境违法案件在当地具有典型性,充分反映出一些地方、部门和个别企业,对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生态环保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法制意识淡薄,对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执行打折扣,是典型的顶风违法作案。
通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敢于碰真较硬,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巴中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共同守护好巴中绿水青山。
十大典型违法案件:
一、宋某华、刘某友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根据通江县水产局移送案件,通江县公安局调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凌晨,宋某华、刘某友在通江县长坪乡偏岩子河段非法电捕鱼,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电捕鱼设备一套,电捕捞渔获物10千克。通江县长坪乡偏岩子河段属于大通江河,该水域为全年禁鱼区。宋某华、刘某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5日将该案移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杨某昌滥伐林木案
2019年8月29日,杨某昌在南江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杨某昌采伐柏木41株,商品材蓄积14.30立方米),其后雇佣王某等工人实施林木采伐。经南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勘验发现杨某昌实际采伐柏木原木518件,积材34.594立方米,超伐柏木蓄积20.294立方米。犯罪嫌疑人杨某昌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采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南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2日将此案移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巴中市玉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2019年12月4日,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巴中市玉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中交王府景29号楼改扩建工程人行道铺装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四、巴中长鑫物流有限公司遗撒建筑垃圾案
2019年12月4日,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巴中长鑫物流有限公司在杨家坝环山路建设项目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导致路面污染。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五、四川葛洲坝巴通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案
2019年5月22日,根据四川省水利厅移交线索,巴中市水利局检查发现,巴中至万源高速公路巴中段施工中存在43处渣场未在《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巴中至万源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复函》(川水函〔2013〕1679号)范围内,也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变更报批手续。上述43处渣场中除12处渣场的变更获得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外,其余31处渣场(占地面积78.48公顷)未获得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批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之规定,巴中市水利局对其处罚款42万元。
六、通江县鑫旺建材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9年9月24日上午,通江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通江县铁溪镇桅杆坝村二社现场检查时发现,通江县鑫旺建材厂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利用沉淀池外壁上的一个洞口将池内生产废水排放至建材厂附近的水体,造成水体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厂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施进行了查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通江县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七、巴中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1月4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巴中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在线监控超标推送信息对巴中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巴中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该公司总排污口采集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总氮2项指标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八、平昌县天池种养殖合作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9年2月28日,平昌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合作社正在进行生产,但废水处理设施(发酵床)未正常使用,养殖废水直接排入农田 。监测人员对其排污口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粪大肠菌群数等污染物指标均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平昌县环境保护局对其处罚款11万元,并以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平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九、巴中市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的“义阳山路南段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2019年3月4日,巴中市恩阳区环境保护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巴中市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的“义阳山路南段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正在施工作业,该路段路基已平整,总长为3.128公里,检查时已建设2公里,但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巴中市恩阳区环境保护分局对其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3万余元。
十、巴州济民医院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2019年8月15日,巴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巴州区桂花街巴州济民医院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就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其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巴中市巴州区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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