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大妈 发表于 2019-7-10 00:05

【平昌检察已回复】致敬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首先向你表示歉意,十分对不起检察院的同志们,让你们辛苦了,对不起,我千不该,万不该,向公安机关举报别人造假诈骗国家五保资金,年龄造大假24岁,白衣派出所警察叔叔日夜侦破,证据确切,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也完全认罪,当以诈骗国家五保资金罪名移交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时,于2018年12月19曰移交于你们,直到今天才告诉我本案不予起诉,这中间有6个月多的时间,因为此案太复杂,太重大了,所以到今天你们告诉我不予起诉,我只能呵呵,难道法律是如此,试问检察长,不予起诉就完了,那惩罚,处分是什么,那岂不犯罪的代价太轻了,难道己构成诈骗刑事犯罪的人就这样算了。难道举报是给你们添麻烦吗,难道白衣派出所警察叔叔们也白忙活,我对不起你们,我们不懂法,今后看见杀人也不举报了,免得到时又不予起诉,最后还遭报复,
正义何在,天理何在,法律的意义何在,我徘徊了,打牌都要拘留,而诈骗国家资金构成刑事犯罪却在检察院不予起诉是何道理?
   他自首了吗?不是,公安局查他退钱了吗?应该退了,他怕了,敢不退吗?如果我不举报,他不会自首,国家岂不损失更大?这样的骗了国家的钱,退回去就算了,什么都不用负责,岂不是贪官把钱退了,照样当官没事,。不懂,真的不懂,检察院的领导们6个多月辛苦了,谢谢你给农民们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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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注:此帖已由“平昌检察”作出如下回复:
“朝阳大妈”网友: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检察工作的关心。
关于您对本院办理“任某甲与任某乙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质疑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办案时限问题
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受案,在对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本案部分案件事实不清,为了保证案件质量,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时间:1月30日—2月28日;第二次补充侦查时间:4月10日—5月24日。在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间,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任某乙进行精神鉴定(司法鉴定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时限)。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乙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从公安机关第一次移送本院到本院作出决定共六个多月,但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确属办案需要。
二、该案的处理决定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犯罪嫌疑人任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任某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乙作出法定不起诉。
待不起诉决定书生效后,将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如仍有疑虑,欢迎来电来信。最后,再次感谢“朝阳大妈”网友对平昌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祝生活愉快!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1日

平昌检察 发表于 2019-7-11 12:47

“朝阳大妈”网友: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检察工作的关心。
关于您对本院办理“任某甲与任某乙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质疑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办案时限问题
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受案,在对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本案部分案件事实不清,为了保证案件质量,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时间:1月30日—2月28日;第二次补充侦查时间:4月10日—5月24日。在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间,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任某乙进行精神鉴定(司法鉴定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时限)。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乙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从公安机关第一次移送本院到本院作出决定共六个多月,但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确属办案需要。
二、该案的处理决定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犯罪嫌疑人任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任某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乙作出法定不起诉。
待不起诉决定书生效后,将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如仍有疑虑,欢迎来电来信。最后,再次感谢“朝阳大妈”网友对平昌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祝生活愉快!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1日

好好学习考大学 发表于 2019-7-11 10:56

把不能起诉的证据保留好,直接往省上,中央去,把县城的蛀虫一锅端

叶儿巴巴 发表于 2019-7-11 13:06

我是懵逼来、懵逼走

王江 发表于 2019-7-11 13:57

这个不错,必须打赏!

丢了只羊 发表于 2019-7-11 14:59

一脸茫然的来,一脸茫然的走!

HGJ 发表于 2019-7-11 15:41

LHYHQ 发表于 2019-7-11 16:03

那你现在是想?

HYP 发表于 2019-7-11 18:20

平昌检察 发表于 2019-7-11 12:47
“朝阳大妈”网友: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检察工作的关心。
关于您对本院办理“任某甲与任某乙涉嫌诈骗 ...

对养老造假之人如何处理呀?没看懂

雪域@晨光 发表于 2019-7-11 19:52

赞一个朝阳大妈!

够资格叫n1滚 发表于 2019-7-13 21:52

就没了吗

822565 发表于 2019-7-15 08:32

不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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