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手续不齐全!平昌花桥砂石厂被罚款7000元!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38Y20190712 川环法平昌罚字〔2019〕12号
平昌花桥砂石厂(经营者:段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3MA67D3DC4J
经营者身份证号:513030196005101811
地址:平昌县白衣镇濛溪村12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在平昌县白衣镇濛溪村12社建设的砂石加工生产线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法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三、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情况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15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平昌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听证、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自愿放弃其权利。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 对你处人民币7000.00元罚款(大写:柒仟元整)。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下列指定银行和账户,户名:平昌县财政局,账号:2272520104000223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县支行,执法单位代码:150235001。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中市生态环境局或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4月23日 7000块钱能做个啥事?应该重罚 演绎人生 发表于 2019-4-25 14:02
7000块钱能做个啥事?应该重罚
罚款不是目的,目的是让他们改正。还有你心真烂见不得别人好,想把别人整死
罚款不是目的,必须要让他达到环保的的标准,达不到标准!一律取缔!
好像只罚款了,就没有其他啥事了。也没有说要达标什么,整改什么 :)
罚款不是目的,要想办法整改
厉害。罚7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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